議事程序(),又稱議事法、議事規則、會議規範等,是在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精神下,為幫助合議性團體與會者以有效率的方法做出決策,而設定的基本會議規則。研究議事程序的學問,稱為「議事學」;研究議事程序,並編寫為規範的書籍,稱為。現代議事程序的基本內涵,是成員發言權利自由平等、主席(議長)公正中立、服從多數且尊重少數的原則上;以此精神,建立公認的議事程序,幫助團體有效率地做出決策。
從各國國會、地方議會、行政部門會議、國際會議(例如聯合國大會),到一般民間團體、組織、公司的會議,都自有一套帶有地方特色或組織屬性的議事程序;但其程序規則來源,大致上有七種:憲法規定、法律規定、議定規則、司法判例、議事學著作、會議規範、習慣與慣例。其中,民間組織、團體及公司通常採用後三者,即使用已編定之會議規則,或奉行該組織既有的會議習慣;而政府單位及立法機構,則大多有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範如何議事。
帶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和法治精神的議事程序,最初始於英國國會,而後普及全球。現代英國國會建立前,雖有古希臘的雅典民主、羅馬共和國的人民大會,或各種基於皇權或王權統治需要而召開的國政會議,例如古中國的朝議;但其內涵皆與現代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精神相去甚遠。1801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湯瑪斯·傑佛遜任美國參議院院長時,參考英國議事慣例,撰寫《》,首開成文議事規範濫觴,受歷屆美國國會用為程序;1876年,美國陸軍准將亨利·馬丁·羅伯特出版《羅伯特議事規則》,漸漸成為通行現代議事程序的國家、地區中,最廣為使用的民間議事規範。
歷史
保存的《大憲章》謄本,該本製作於1215年。]]
現代議事程序始於英國,而英國及整個西歐地區的法律與政治又受到羅馬法影響。早在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有議決公眾事務的雅典集會就有了現代的多數決和法定人數概念,其重要決策與人事任命,皆使用貝殼進行票決;表決時總票數若無6,000票,則表決結果作廢。然而,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並不符合現代的平等原則,具有選舉權的公民僅限成年的男性自由民,奴隸和女性都無法參與公共事務。古希臘之外,羅馬王政時期的成年男性市民也可以參與市民會議,針對國王的提案進行表決。
羅馬帝國滅亡後,基督教會巍然而立,成為中世紀歐洲各國的宗教領袖。羅馬法學進入教會組織後,1059年,教宗尼各老二世發布《》詔令,宣布由樞機主教進行教宗選舉,並以多數決為表決方式。其後歐洲各國均以多數決為議決事項之表決方法。《大憲章》不只授權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否決國王命令,必要時還可武力佔據王室財產及城堡;同時,國王在未經法官審判下,不得任意處決、逮捕、放逐或沒收人民生命及財產,形同保障現代的人身自由,也確立「法律高於王權」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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