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式訴訟裡,是驗證刑事罪行時必要的舉證標準。
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的一方,並須要證明其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是說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具體認知
美国刑事法律的基础建立于直到超越所有合理怀疑之前,被告被认为无罪。美国最高法院在建国早期就宣布宪法保护被告人的自由,只有通过该准则才能夺取该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2年修订、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
自1945年以来,日本也以“合理怀疑”标准运作,包括“”学说,这是由最高法院于1975年在审理一起有争议的谋杀案时提出(见白鸟事件)。不过,这在日本不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标准,底层法官有时会忽略它。
參考
參見
- 批判性思维
- 後設認知
- (確實可靠性)
- 相當理由
*
*阿尔弗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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