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性團體

合議性團體()是一種要求成員以議事程序進行討論的組織。1774年,前英國下議院議員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托向選民發表演講時,首次稱呼英國國會為合議性團體。該詞從而成為「一個由數人組成的團體,用會議討論並決定共同對策」的基本用語。

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合議性團體有下列明顯特徵:每名與會者表決時均為平等,以及以團體名義進行決策行為。合議性團體可包容不同階級身份的成員,包括法定成員、一般成員與名譽成員等。

類型
《羅伯特議事規則》將合議性團體區分為下列數種類型:

  • 公眾集會
  • 固定組織會議
  • 代表大會
  • 立法機構
  • 委員會:附屬於更大型的合議性團體之下的小合議團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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