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四增修條文()簡稱「第二十四增修條文」(),常被錯誤稱作「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或任何一州根据公民纳税与否来限制其选举权。修正案由国会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生效。

美国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的出现,主要是针对南方各州的人头税。重建时期结束后,南方各州为了避免获得解放的黑人男性投票,制订了相应的人头税法律,规定未缴清人头税的公民无投票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在1937年的中判决,各州要求缴纳人头税方可参加州选举的法律并不违宪。等到修正案通过时,仍然有5个州保有人头税:弗吉尼亚州、阿拉巴马州、德克萨斯州、阿肯色州和密西西比州。修正案明确规定,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其他选举中,都不得因人头税问题而限制公民投票权;不过,并未明确规定人头税违宪。事实上,一直到1966年的中,联邦最高法院才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决,州选举人头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

内容文本
::Section 1.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in any primary or other election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for electors for President or Vice President, or for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in Congress,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State by reason of failure to pay any poll tax or other tax.
*译文: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Section 2.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译文: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背景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从1900年1937年,虽然一些州倡议废除人头税,但在联邦层面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布里德洛夫诉苏特里斯案作出裁决认为“投票的特权并非来源于合众国,而且由各州赋予的,只要没有违反第十五和第十九修正案,各州可以对选举权加以其认为恰当的限制”。这以后问题仍旧突出,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表示反对人头税,他公开称其为“革命时期的残余”。但是1938年时,自由派民主党人在国会选举中不敌南方的保守派民主党人。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对抗、让新政法案获得通过,罗斯福只能搁置了自己的意见。

这之后,国会仍然继续在朝废除人头税的方向努力。1939年,国会提出了一项有关在联邦选举中废除人头税限制的法案,虽然受到了长期任职并在委员会中占据很大比重的南方议员阻挠,但还是在联邦众议院以254票赞成,84票反对获得通过声称“如果人头税的法案通过,下一步就将是要努力取消黑鬼的登記资格(限制)和教育资格(限制)。如果这样,我们就再也没有办法防止这些黑鬼们投票了,而肯尼迪支持率的不断提高也分化了南方的反对阵营,修正案的整个批准过程只花了略超过一年的时间。

提出和批准
联邦国会最初于1962年8月27日提出修正案,并于1962年9月24日得到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通过后提交各州批准。各州批准修正案的日期如下:

伊利诺伊州:1962年11月14日

新泽西州:1962年12月3日

俄勒冈州:1963年1月25日

蒙大拿州:1963年1月28日

西弗吉尼亚州:1963年2月1日

纽约州:1963年2月4日

马里兰州:1963年2月6日

加利福尼亚州:1963年2月7日

阿拉斯加州:1963年2月11日

罗德岛州:1963年2月14日

印第安纳州:1963年2月19日

犹他州:1963年2月20日

密歇根州:1963年2月20日

科罗拉多州:1963年2月21日

俄亥俄州:1963年2月27日

明尼苏达州:1963年2月27日

新墨西哥州:1963年3月5日

夏威夷州:1963年3月6日

北达科他州:1963年3月7日

爱达荷州:1963年3月8日

华盛顿州:1963年3月14日

佛蒙特州:1963年3月15日

内华达州:1963年3月19日

康涅狄格州:1963年3月20日

田纳西州:1963年3月21日

宾夕法尼亚州:1963年3月25日

威斯康星州:1963年3月26日

堪萨斯州:1963年3月28日

马萨诸塞州:1963年3月28日

内布拉斯加州:1963年4月4日

佛罗里达州:1963年4月18日

艾奥瓦州:1963年4月24日

特拉华州:1963年5月1日

密苏里州:1963年5月13日

新罕布什尔州:1963年6月12日

肯塔基州:1963年6月27日

缅因州:1964年1月16日

南达科他州:1964年1月23日

南达科他州成为第38个批准的州,总数达到宪法规定的数量标准,修正案正式生效。乔治亚州曾在最后时候打算通过修正案并成为第38个批准的州,来让那些认为“南方州肯定不会通过”的人们吃上一惊;但尽管修正案在州参议院得到了快速且一致的批准,州众议院并没有采取行动。在修正案通过时仍然保有人头税的全部5个州中,阿肯色州是唯一主动将之废除的;另外4个州仍然保持了其做法,直至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哈伯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中宣布其违宪时止。

弗吉尼亚州对此制订了新的规定,要求选民提前半年提交其在州内居住地点的证明文件,以此来减少合法选民的人数。196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中一致裁决这一做法违宪:“以人头税作为投票先决条件的做法必须废止,同时也不得强加任何同等或较为温和的替代方案。”

参考资料
参考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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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1964年民權法案
*美国重建时期
*美国内战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外部链接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amendments_11-27.html#24 国家档案馆:第二十四修正案]
*[http://www.law.cornell.edu/anncon/html/amdt24toc_user.html 带附加解释说明的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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