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名稱《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是美国与中华民国于1955年至1979年间签署的一项防御条约。该条约旨在保护台湾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侵。在败诉后,该条约的部分内容被纳入1979年的《台湾关系法》。

時代背景
,圖為該司令部之隊徽]]
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大陸政權後,自1950年后組織中國人民志願軍入朝投入韓戰,與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軍作戰。當時美國認為這是冷戰中以蘇聯為首的共產集團對世界和平的危害,並希望將戰場侷限在朝鮮半島,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占領臺灣而影響美國的西太平洋防線,於是杜魯門便於6月27日發布「海峽中立化」宣言,下令第七艦隊巡防對臺灣的任何攻擊,也要求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停止對中國大陸的行動,待太平洋地區安全恢復、對日和約簽訂或聯合國的考量來確認臺灣在國際中的地位。

此外,中共亦以軍事及政經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國無法獨力遏止國際共產主義勢力蔓延亞洲,東南亞各國驚恐會發生像美國總統艾森豪所提出的「骨牌效應」,一個個变為共產國家。在韓戰停戰談判前的1951年5月,美國國安會通過NSC48/5文件,認定共產主義陣營在必要時為實現局部目標而在亞洲訴諸武力的意圖並未明顯減弱,又認為跡象顯示蘇聯的策略是試圖將東亞大陸乃至日本和西太平洋其他主要近海島嶼納入其控制之下,並將盡最大可能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資源以實現這一目標;由於中國共產黨和北韓軍事力量的快速集結,以及遠東地區緊張局勢的加劇威脅到日本的安全,此類威脅甚至可能加劇。有鑑於上述策略對美國安全的迫切威脅,美國動用了集體安全原則維護國家利益、澳洲

而在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積極爭取於亞洲組織聯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各種方式企圖阻撓。先是從1954年5月到8月間,中国人民解放軍和中華民國國軍在浙江沿海頻頻發生軍事衝突;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發言要「解放台灣」;8月22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各黨、各人民團體也發表《解放台灣共同宣言》;9月3日,解放軍對金門、馬祖進行大規模砲擊。到了9月6日,東南亞公約組織會議在菲律宾首都馬尼拉正式召開時,中华人民共和国此类「文攻武嚇」策略已產生一定效果。

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迫於英國、法國當時不積極的態度,放棄直接將中華民國和南韓等納入簽訂《東南亞公約組織條約》範圍,但承諾會保留將來他國加入的權益。11月,台美商談共同防禦條約。12月1日達成協議共識,並先發表如下共同聲明:
當時正值冷戰時期,美國為圍堵共產勢力,在韓戰期間即與東亞國家締結多邊或雙邊聯防協定;待韓戰一結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可集中力量對付台灣,造成1954年至1955年台海情勢緊張,加速中華民國與美國雙方簽訂防禦條約。

美國當時態度明確,杜勒斯在簽約前一天召開記者會,宣示该條約的意義如下:

在冷战时期西方阵营和东方阵营对抗的背景下,美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共同防御条约旨在确保台湾岛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共内战后可能发起的入侵。

与欧洲北约采取的多边策略不同,美国在东亚的联盟和条约方面采取了双边战略,分别与菲律宾、中华民国、日本和韩国缔结了单独的条约。这种安排被称为“旧金山体系”。由于亚洲的政治体制涵盖民主和威权,很难找到基于共同价值观的多边关系基础。此外,与西欧面临苏联威胁不同,亚洲国家并不被认为面临单一威胁。因此,发展双边关系被认为更有利。

该条约于1954年12月2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并于1955年3月3日生效。

该条约使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冷战期间,该条约还帮助美国与韩国和日本,制定了遏制东亚共产主义潜在扩张的政策。

义务
徽章(USTDC,1955–1979)]]

徽章(MAAG,台湾,1951–1979)]]

该条约由十条主要条款组成。条约内容包括:若一方遭受攻击,另一方应提供援助和军事支持。

该条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台湾岛及澎湖列岛的防御。金門縣和馬祖列島不在条约保护范围内。因此,在第二次台海危机期间,美国没有参与军事行动。该条约也阻止了中华民国对中国大陆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因为条约仅涵盖台湾和澎湖列岛,且不支持单方面军事行动。

从美国参议院的角度来看,在批准《多边争端解决条约》(MDT)的同时,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于1955年2月8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明确指出:“委员会认为,本条约的生效不会改变或影响福尔摩沙和渔民现有的法律地位。”

为避免对条约的这一方面产生任何误解,委员会决定在本报告中加入以下声明:

参议院的理解是,本条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或改变其适用领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权。

影响
中美关系缓和后,美国不再支持中华民国“反攻大陆”。中华民国被认为错失了三次重大机遇(1958年的大跃进、1962年中印边境战争、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以及1967年中印边境冲突),彻底扼杀了中华民国政府反攻大陆的希望。

该条约的益处不仅限于台湾和美国,而是扩展到了整个西太平洋地区,这与《美日安保条约》和《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略有不同。 该条约规定,除自卫外,中华民国对中国大陆在台湾采取的军事行动也应遵守美国同意的限制。杜鲁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台湾海峡两岸的中立政策。

该条约阻止了中共对台湾的攻击,并确立了台湾海峡两岸长期分治的局面。美军驻扎台湾是为了维护军事安全,确保台湾的发展,并将台湾危机转化为和平。

终止
虽然该条约没有规定期限,但条约第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一年后终止该条约。因此,该条约于1980年1月1日终止,即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9年1月1日建交一年后。

吉米·卡特总统是否有权单方面废除美国与中华民国的条约,是最高法院“”的主题。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就此举的合法性作出管辖权方面的裁决,从而允许其继续进行。

台湾关系法
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台湾关系法》。该法案保留了条约的部分内容,例如“台湾”的定义。然而,该法案并未承诺在台湾遭受入侵时提供直接军事援助。

各界反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坚决反对,贬称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

  • 1954年12月8日,時任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来發表嚴正聲明說,「台湾是中国领土,“解放台湾”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决不允许他国干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一个出卖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条约,每一寸領土絕不能分割。美国应对此承担一切后果;美台条约是一个“侵略性”的战争条约而非防御性的,不仅造成远东地区新的紧张局势,而且“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 1955年1月,解放軍開始砲擊和轟炸浙江沿海仍由國軍駐軍的一江山岛、大陳島等島嶼,到了1月18日攻下一江山岛。1月24日,周恩來提出:「美國必須停止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美國的一切武裝力量必須從台灣及台灣海峽撤走。」
  • 1958年8月23日,解放軍發動「八二三砲戰」(或稱之為臺海戰役)。近年之研究指出,臺海戰役並未採取佔領金門等行動原因之一,即在於測試共同防禦條約的美軍底線。而美軍亦相當克制,除提供大型火砲以及響尾蛇飛彈等等裝備外,協助運補金門的美國海軍並未直接進入料羅灣甚至參戰,解放軍火力也極力避免直接轟擊美國軍艦。

美國

  • 1955年1月24日(美國時間),總統艾森豪向美國國會提出「特別諮文」,要求授權給總統於其認為必要時,「得使用美國武裝部隊專事確保台灣與澎湖列島」,即所謂「台灣決議案」,但仍未將金門、馬祖,以及其他仍在國軍控制中的大陸沿海島嶼包括在內。於是,到了2月5日,艾森豪下令美軍第七艦隊協助國軍撤退大陳島守軍及居民。
  • 1955年2月9日,參議院正式通過《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長期影響
人數列表(1950年-1979年)]]
本條約維持24年,是艾森豪威尔政府在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係中最大遺產,影響如下:

韓戰結束,蔣一度認為韓戰會引起第三次世界大戰,在美國與蘇俄交戰下可趁機反攻中國大陸。1958年,蔣說他只向美軍協防臺灣司令部協防司令史慕德中將抱怨美國「『殘忍』與『太不平等』、『太不人道』」,警告這會讓軍民「對美國增加無窮反感」,並要美國重新考慮。政府發表《中美聯合公報》,對外宣稱恢復中國大陸人民之自由主要途徑為實行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但蔣仍繼續積極主持極爲機密的國光計劃。

美蘇關係緩和,美國不支持「反攻大陸」。國軍不斷小規模反攻,敗多勝少。國軍因而被认为錯失三個重大時機(1958年的“大躍進”、1962年的中印邊境戰爭、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徹底扼殺了中華民國政府反攻大陸的希望。

本條約利益不限於台美,而擴及整個西太平洋,與《美日安保條約》、《美菲共同防禦條約》略有不同。

本條約基本精神是反共,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中華民國,亦防止共產主義滲透台灣。

本條約規定,除自衛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這點在某種程度上恢復杜魯門中立台灣的政策。

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進攻台湾,確立台海兩岸長期分裂分治局面迄今。美軍進駐台灣,建立軍事安全保障台灣發展,使台灣轉危為安。

本條約的性質包含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福利,是多目標條約。

参见

  • 美国协防台湾
  • 古寧頭戰役
  • 臺灣問題
  •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 臺灣關係法
  • 台灣旅行法
  • 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

參考文献
外部链接

  • 条約全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10095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 英文維基文庫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729010343/http://km.moc.gov.tw/myphoto/show.asp?categoryid=33 國家文化資料庫-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09005237/http://km.moc.gov.tw/myphoto/show1.asp?imageid=969&categoryid=33 國家文化資料庫-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文原稿翻拍]
**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41202.T1J.html 日本語譯文](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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