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

保險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規定保險關係及保險人監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階為民法的子法。

沿革
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

保險之定義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的特性
保險法具有幾種特徵:

  • 社會性
  • 任意性
  • 強行性
  • 倫理性
  • 技術性

保險之類型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可知,保險有下列幾種類型:

財產保險

  • 火災保險
  • 海上保險
  • 陸空保險
  • 責任保險
  • 保證保險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 人壽保險
  • 健康保險
  • 傷害保險
  • 年金保險

外部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中華民國保險法]

參考文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保險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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