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是中華民國教育部為提高國民和新住民 教育程度,在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外提供基礎教育的教育政策。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施,民眾可以彈性選擇進修時間,亦可獲取相應的畢業文憑,一般通稱為「補校」或「進修學校」;短期補習教育則是以升學、就業考試或增強特殊才能為目的,一般通稱為「補習班」。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後,因戰亂、生活困頓以致失學或輟學的人民無法在工作之餘來繼續就學,故政府辦理國小補校、國中補校、高中進修學校,以及屬於成人教育領域的大學夜間部,亦改制為進修部。
1998年教育部推動「終身學習年」及頒布「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補習及進修教育即為終身教育的ㄧ環。
分類
國民補習和進修教育的入學資格沒有年齡、性別及職業限制,可以採取網路教學、函授教學、電視教學、廣播教學及面授教學等方式;短期補習教育可以提供多元化課程,讓民眾依照自身的需求,選擇適合的知識和技能。
-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補校):分為初級部和高級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課程,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課程,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補校):相當於國民中學課程,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學生須年滿15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 進修學校:分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和大學進修學校,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或同類以上學校附設;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用學年學分制,每一學期授課滿18小時為一學分。
- 短期補習教育(補習班):分為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補習班是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但是「一對一」教學方式的家教補習不受這項法律約束。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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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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