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地區用詞|cn=自诉|tw=cn|hk=私人檢控|mo=cn|my=hk|sg=hk|end=又作私人刑事-{}-檢控,}}是一種相對於公訴,指犯罪被害人(或與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經檢察官,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刑事追訴-{zh-hans:程式;zh-hant:程序;}-。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改採公訴獨占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但目前仍有些國家(例如主要是英美法系或英聯邦國家)保留自訴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主義。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

相關案件
香港
西灣河開槍事件
2020年1月23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以私人刑事檢控方式,入稟控告在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的交通警員關家榮。。許表示,反修例運動至今,警隊並無就個別警員的違法行為行出處分或起訴,只好透過公民起訴方式,彰顯公義。2020年6月11日,法庭接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槍械或彈藥」,以及「發射或處理任何槍械,而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3項控罪,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許智峯指這是首次有警員因為警暴、使用的武力而遭到檢控,認為這次的裁決意義重大。法庭稍後就會向涉事警員發出傳票,涉事警員必須親自答辯和應訊。形容事件意義重大,訊息清晰,警員如果濫暴會受到懲治,需要承擔個人後果。又表示,律政司確實有權介入案件,但如果相信司法獨立就應交給法庭自行處理,否則就有包庇警員之嫌。

深水埗的士撞人案
2019年10月6日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的士司機鄭國泉於深水埗駕駛的士撞向一個23歲女性示威者。香港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私人檢控告鄭國泉,律政司攔截了該私人檢控並撤銷。鄭國泉的代表律師行是何君堯所屬的律師行,該律師行亦在案中代鄭國泉反控告許智峯並索律師費。

參考條目
*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事件
*深水埗的士撞人案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 台灣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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