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主席

會議廳內正中央的立法會主席專座]]
後直至2011年10月12日以前,置於前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正中央的立法會主席專座]]
前的立法局主席專座,原為海事監督的座椅,刻有聖愛德華皇冠及船錨圖案,現藏於香港歷史博物館]]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是香港立法機關的議長,並且同時兼任立法會全體委員會主席,主要負責主持立法會會議,以及主持立法會行政及禮儀。自1843年香港立法局成立起直至1997年,本職位稱為立法局主席。1997年至1998年間臨時立法會時期,本職位則稱為臨時立法會主席。1993年2月19日前,按照《1843年皇室訓令》第五條規定,立法局主席由香港總督兼任。1993年2月19日起,主席一職改由當屆議員互選產生,沿襲至今。

立法會主席選舉
資格
按《香港基本法》第71條規定,立法會主席須由年滿40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無外國居留權,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

職權
按《香港基本法》第72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負責主持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會議,並具有下列職權:
*主持會議;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決定開會時間;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然而,立法會主席並非內務委員會的成員,亦不能成為立法會任何委員會的成員(行政管理委員會除外)。

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時,由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若缺席或無法代行,即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代行職務。此外,當主席任期結束後,選舉新一任主席前,最資深的議員代理主席職權,直至選出新主席。

福利
立法會主席可獲得以下的福利:
*月薪HK$217,580(一般立法會議員薪金的200%)
*每年酬酢開支HK$238,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第7位(與行政會議非官守召集人以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並列)
*可分配位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立法會主席辦公室(1樓101室)
*有專用的車牌,為「LC 1」,是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的縮寫。
*其餘福利與一般立法會議員一樣

歷任立法會主席
回歸前(1843年-1997年)
立法局議員(1843年6月26日-1997年6月30日)
自立法局於1843年6月26日成立以來,香港總督兼任立法局的主席。二戰期間的1941年11月13日,楊慕琦宣布立法局無限期休會。同年12月25日,楊慕琦向日軍投降。日佔時期,華民代表會及華民各界協議會成為當時的諮詢機構。香港重光後,英軍在香港成立軍政府。1946年5月1日恢復文官政府管治,楊慕琦復任,立法局復會。

為配合1997年6月30日香港主權移交,立法會主席將由議員互選產生,1991年10月,時任港督衛奕信開始實行過渡措施,任命施偉賢為立法局副主席,代其主持日常會議。1993年2月1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辭任主席,立法局非官守議員首次互選主席,當日由時任布政司霍德爵士代理立法局主席。最後,原副主席施偉賢當選首位互選主席,結束總督兼任立法局主席時期,任期直至1995年7月31日。1995年10月11日,黃宏發擔任最後一任立法局主席至1997年6月30日。

回歸後(1997年至今)
臨時立法會議員(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立法會議員(1998年6月30日至今)
歷任代理主席
立法局(1843年-1997年)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主席(由非官守議員擔任時期)

立法會(1997年至今)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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