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為叛國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当时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罪名也相应更为“背叛国家罪”。
内容
*第1款: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文献
参见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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