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程

教育學程(英語:Teacher Education Program),正式名稱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係指中華民國的大學校院所規劃經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定及《師資培育法》規定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在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以取得合格教師之學程。根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各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即可報考教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得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後,即可取得教師證書,具合格教師證者可報名各級學校之教師甄試。

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中等學校包含: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

共26學分,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中等學校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應開設下列課程:

  • 教育基礎課程
  • 教育方法課程
  • 教材教法
  • 教學實習課程
  • 選修課程

根據《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國民小學教育學程
共40學分,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國民小學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開設下列課程:

  •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 教育基礎課程
  • 教育方法課程
  • 教材教法
  • 教學實習課程
  • 選修課程

幼兒園教育學程
至少48學分(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應開設下列課程:

  •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 教育基礎課程
  • 教育方法課程
  • 教學實習課程
  •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 其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應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育學程
至少40學分,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特殊教育之教育專業課程之原則應開設下列課程:

  •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
  •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專業課程
  • 特殊教育各類組(身心障礙組或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

參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國小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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