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除了發行國幣(新臺幣)之外,也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幣值、管理外匯存底等重要任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中國銀行辦理業務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原清代之大清银行股东请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准许复办。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吳鼎昌為監督,在大清銀行基礎上改組成立中國銀行,後由孫多森接手重建事宜。《中國銀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條以及八局制度,全盤仿效於日本银行之制度。2月5日,中國銀行在上海市漢口路3号大清銀行上海分行舊址開業,孫多森擔任第一任總裁;此時的中國銀行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殺,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被公開,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公开决裂,梁士詒將孫多森趕下台,中國銀行落入袁世凱手中。
*1914年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國幣條例》,以銀圓為本位(銀本位),同時設立幣制局,發行新銀幣。新銀幣上有袁世凱頭像,俗稱「袁大頭」。8月1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上海錢業公會達成協議,以袁大頭全面取代以前的貨幣。
*1916年3月22日,強行登基的袁世凱宣布取消洪憲帝制,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梁士詒提出停止兌換銀元、中交兩行合并,擠兌風潮爆發。
*1923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陸海軍大元帥後,籌設廣州政府自有的國家銀行。
*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北伐到達上海,中國銀行從北洋政府轉移到國民政府手中。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中央銀行籌備處於上海。

央行成立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1968年12月31日,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外匯局。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由楊卓成與陳其寬共同設計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題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中華民國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198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題字),緊鄰第一大樓。
*2000年,中華民國財政部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之後隨著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組織架構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及理事會,下設總裁及副總裁負責營運,再下設所屬部門及單位。其中: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其中5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本行總裁為當然主席、財政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理事與常任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

以下為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

*注:
红色为附屬機關**
绿色为駐外單位**
蓝色为內部及業務單位**

歷任總裁
参考文献
網頁

相關條目

  • 法幣
  • 太平輪沉沒事件
  • 新臺幣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民國財政部

外部連結
*
*
*
*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