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刑部称浙江民人葛品连身死案,俗称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案,是清末浙江省杭州府余杭县发生的一件死刑改判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同治十二年(1873年)年末平民葛品连因病暴毙,先是葛品连家属、仵作和门丁错判尸格,后又有余杭县令刘锡彤错信新科举人杨乃武与葛品连妻子小白菜(葛畢氏)通奸,遂令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屈打成招,定谳死囚。由于《申报》报道和朝野内外舆论的持续关注,杨乃武家属在浙江官绅协助下不断上控直至兩宮太后;案件经过多次重审维持原判后最终由北京刑部审理,确定葛品连非係毒死,杨乃武、小白菜的死刑改判轻罪,包括刘锡彤在内的一干官吏因此获罪或革职。
背景
审判程序
》中广州官员奉命将2位因谋杀亲夫的犯妇押送法场凌迟的画面]]
传统上,中华法系将将笞、杖、徒、流、死列为最基本的五刑,其中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律》,死刑只有绞、斩两种行刑方式,然而实际判例中却有凌迟、枭示等极刑。按照《大清律例》,谋杀包括丈夫之内的亲属,遂行中止以斩立决论处,既行则以凌迟,因此因奸谋杀情节一旦做实将处以凌迟,凌迟者即便自杀,死后也会被碎尸万段。由于清代实行死刑监候制度,按照《大清律例·名例律》,死刑犯人如果没有被判处“应决不待时”(立即执行死刑),程序上都应该先在监狱中等候等候刑部秋审、朝审复核同意,之后才能执行死刑。刑部秋审则会根据呈报的案情,将案件分为“情实”(情况属实,理应死刑)、“缓决”(暂缓决定)、“可矜”(情有可原)、“可疑”(案情可疑)等类别,分别向皇帝奏请调整刑罚或维持原判,最后由皇帝定夺。司法程序上,地方州县官员只有判处笞、杖等较轻罪的权力,总督、巡抚等可以判处徒、流等刑罚,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判处死刑,地方督抚只有按照律令拟办罪名的权力。

清代死刑案件需要经过侦查初审、审转解司、复审具题、中央审理4级审理。侦查初审一般由州县一级负责,《律例》对人命案件尤为重视,要求县官务必亲自到场检验尸体,官员如不及时到场或转委他人则可判处杖刑;在获得案件“实情”之后,需要按照《律例》或者判例进行拟罪,州县官员虽然无法直接判处死刑,却可以就十恶、命盗等重大案件拟死罪上报;由于法律规定州县结案需要犯人“服输口供”,官员所面临的责罚严苛,刑讯逼供十分普遍。州县完成侦查初审之后案件进入到审转解司阶段,州县会将结案的案件转呈上级的府,按照惯例府一级不仅要审查下级递交的案件材料、人犯,还需要重新升堂再审,如果和县审没有出入就可以提交省一级的按察司和督抚;司法实践中,这一级的审判往往敷衍了事、很少平反,经常有地方知府为图方便将案件打发下属首县处理。复审具题的程序中,按察司主要负责“复审”,督抚主要负责“具题”(向朝廷题本上奏),案件经过按察司和督抚两次审理无异后转呈中央;实践中,清代按察司为彰显其权力几乎每案必驳,经常固执成见、不以实情定案,而督抚审理主要关注官员在案件中的履职情况,不一定会深究案情。中央审理主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负责,理论上“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最后三法司提交审理结果由皇帝形式上批准;由于清代刑部权力独重三法司,大理寺、都察院、皇帝一般不会干预,刑部在事实上主导了案件的审理。

不过,看似严格的复核制度实际上为官场规则所玩弄:死刑的裁决权名义上属于至高无上的皇权,审案官员不直接对死刑裁定负责,因此皇权之下的各级官员实际上的任务无非是让上级满意、让自己免责而已,下级官员往往就是草草了事,尽快把办案的责任移交上级,而上级往往因为案件数量繁多而无法详查,案件的实际关系人却在审级制度中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太平天国战争之后,清政府为了应对各地农民起义频发的动乱局面,不得不放宽死刑复核制度,允许地方官员直接将囚犯“就地正法”,这也导致了原本的死刑裁决权分散到地方,各地官员直接把控生杀大权,一旦有人鸣冤则官官相护、阻挠打压,对抗中央干预案情,因此冤假错案数不胜数,其中以浙江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本案)、江宁的三牌楼案、河南的王树汶顶凶案最为典型。因此在本案平复之后地方大员往往持抵触态度,例如当时沈葆桢就评论“不冤杀匹夫匹妇而反黜学臣”。

诉讼规则
清代司法的“上控”相当于现代司法的上诉,指的是当事人如果不满审理过程或结果,可以按照府、道、(省)按察司、(中央)都察院的次序逐级向上级部门提出控诉。按照《清史稿》和《大清律例》,清代以州县审理为初审,如果不涉及官员作弊的情形,初审阶段不接受上控,一般会将上控案件发还原来部门;初审以上或已经审结的案件,上级部门必须受理,但也有本级提审、发还初审部门重审、委转其他部门审理等做法,多数情况下都是发还重审;如果案情重大,譬如案情复杂、御批重审或者涉及官员作弊的情况,上级部门必须在本级审理,然而实践中往往只是上级挂名、转委下属处理,例如各地知府往往会将需要重审的案件交给名下首县,督抚经手案件最后往往转给道台。“京控”这是上控的最后手段,指的是在地方上控不济后到北京的都察院、通政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上控的情形;由于清代严格限制“越诉”(越级上控),违者可判笞刑,因此上控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京控。由于太平天国战争后司法权力下放,“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官吏一闻京控,即视原告若寇仇,辄欲加以越控之罪”,反而导致“愈冤则愈告、愈告则愈冤”,实际上很难起到作用。

「叩阍」,即直诉,直接向天子秉明申诉,这一制度与上控制度平行,不受“越诉”罪名的限制,然而限制严格、处罚较重。顺治十七年(1660年)《木榜条例》针对叩阍规定,非军国要务、大贪大奸、奇冤惨异不得到衙门前击鼓申诉,如果违反则可能视作刁民、奸人杖责示众。然而由于《木榜条例》过于严苛且不便,康熙七年(1668年)宣布“叩阍之例,永行停止”,名义上废止了叩阍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叩阍」的限制,但仍旧限制于事关重大的案件。自乾隆朝后期起,叩阍被责以重罪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虽然名义上叩阍仍是与京控并行的申诉渠道,实际上更多人选择以京控的方式伸冤。随着清末报纸等大众传媒的流行,民众也不一定需要到北京击鼓鸣冤或拦截御驾才能上达天听,也可以通过舆论影响案情,间接起到直诉的作用。杨家后人称祖上以来“种桑养蚕”,又称杨乃武“授徒为业”,言辞模糊。据《申报》和《清史稿》,杨乃武出狱之后仍以讼师为业,在光绪廿二年(1897年)又因“扛帮讼事”被杭州知府林启抓捕,可见其职业并不如家人所说的单纯。

杨乃武在乡绅中口碑不佳,李慈铭曾在《越縵堂日記》引杭州乡绅称其“无赖习讼,恶迹众着,尝以小忿杀其妻,托言病死,其妇家莫之何也”, 啬翁称杨乃武不仅“喜与人包揽词讼”,“又以包漕事,绅民受累尤深”。“包漕”一事源于咸丰黄河改道后漕运不畅,摊派各地的陋规增加,农民将自己的田地记在乡绅名下,由乡绅包揽税费的缴纳,从而规避陋规;杨乃武“不喜结交官府”,曾因不满“踢斗淋尖”之弊与知县刘锡彤对簿公堂,这在官府眼里属于比“包漕”更恶劣的“讼米”,官府不仅收不到陋规,还要赔钱给诉讼者弭平事端。刘锡彤初次赴任余杭时,因为笃信风水令船只靠左逆行,在文昌阁附近与杨乃武的船几乎迎面撞上,后来杨乃武中举之后也没有拜会过刘锡彤,可见二人应有嫌隙。,毕生姑又因为常常穿着白色上衣和绿色裤子,人送外号“小白菜”;但是,根据毕家塘村和毕生姑侄女毕阿秀的说法,毕生姑出生于余杭仓前镇南毕家塘村(今浙江省委党校附近),毕家塘村在1930年因推广洋种蚕所引发的纠纷毁于火灾,今不存。葛品连是葛奉来与葛喻氏独子,葛品连幼年丧父,葛喻氏独力抚养,但在太平天国战乱中葛品连被掳掠,失去儿子的葛喻氏也在同治二年(1863年)改嫁木匠沈体仁称沈喻氏。次年,葛品连从太平军处逃回余杭,认沈体仁为继父。同年,毕生姑母亲毕王氏改嫁喻敬天称喻王氏,毕生姑也随之搬至余杭县城(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称喻敬天为继父。毕生姑母亲喻王氏与喻敬天为同姓的远房亲戚,成年后的经由继父沈体仁介绍,在豆腐店当伙计,为人老实,而毕生姑生来貌美生来俏丽;双方的继子女在两家母亲的撮合下订婚,11岁的毕生姑被许配与葛品连。同治十年(1871年)毕生姑及笄,葛品连准备向喻敬天提亲。

当时,毕生姑继父喻敬天索要彩礼,要求葛品连自造婚房,葛品连负担不起。葛品连义母冯许氏为其说情,并以80银圆作为彩礼,另附60银圆置办宴席,借喻敬天家为婚房操办婚事,又托杨乃武择定吉日次年三月初四成亲。葛品连与毕生姑二人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正式成婚,满月之后再寻他处居住。恰逢葛品连继父沈体仁为杨乃武监工新房,杨乃武家毁于太平天国战火,此时寄居澄清巷姚氏家中,造房时杨乃武称打算租出多余的房间。葛品连母亲沈喻氏在旁听到了杨乃武的话,于是在二月的时候趁着儿女没有成婚,就通过赵兰荣向杨乃武租赁了一间空房,夫妻二人在满月之后就从喻敬天家搬出,四月二十四搬入杨乃武家,与杨乃武一家一同居住。

“羊吃白菜”与葛品连暴毙
葛品连每天起早贪黑在豆腐店做工,甚至时不时会留宿在店里,因此就留下毕生姑一个人独守空闺。毕生姑与杨乃武一家人同住一屋,除了平时服侍丈夫之外,闲来也会在家中念佛读经,偶然也会向杨乃武请教认字、帮助杨家人做家务,因此有时葛品连不在家,杨家人会叫上毕生姑一起吃饭。因为与杨乃武一家亲密,久而久之就有坊间流言称,毕生姑和杨乃武是一家人,杨乃武与毕生姑之间有私情,乃至于有市井无赖画了一张“羊吃白菜”的图画张贴在杨乃武家门上。同治十一年(1873年)七、八月间,葛品连也听说了谣言,回家后经常看到杨乃武与毕生姑一起吃饭,又偷偷回家在屋檐下观察,只看到杨乃武教毕生姑读书,没有发现两人有奸情,于是只能把心中的疑虑告诉住在隔壁的母亲。葛品连的母亲沈喻氏也看到过杨乃武与毕生姑在葛品连的屋子里一起吃饭,经常和外人谈论这件事,有关毕生姑的传言也散布开来。

与此同时,传言称杨乃武疑因奸情和妻子詹善云口角不断,乃至于家暴怀孕中的妻子,导致詹善云于九月初八因难产去世,是谓“尝以小忿杀其妻,托言病死,其妇家莫之何也”。按照詹彩凤的说法,詹善云死后,杨乃武在丈母娘的安排下,于当年的十一月初三娶她过门,她并没有听闻毕生姑的事情;詹善政则是在詹善云死后在杨乃武见证下过继到詹家,本是詹家的侄子,他说杨乃武与妹妹詹彩凤先有奸情并为姐姐詹善云知晓,然后八月间怀有身孕的姐姐詹善云“被杨乃武踢跌楼下堕胎身死”,九月间杨乃武就迎娶了妹妹詹彩凤,次年二月间诞下长子杨卿伯,暗示杨乃武与詹彩凤可能是未婚先孕、奉子成婚,二人婚姻并不光彩。詹善云死后,杨乃武与毕生姑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而不知避嫌,加之沈喻氏等人在街坊邻居间的演绎,奸情的矛头很快指向了毕生姑。

随着奸情的谣言愈演愈烈,不论杨家人还是葛家人都觉得应该切割。同治十二年(1873年),杨乃武在一年租期期满之际提出将房租涨至1000文每月,葛品连无法接受;同时,葛品连母亲沈喻氏也劝导葛品连搬家避嫌,葛品连于闰六月搬到了喻敬天表弟太平巷王心培家隔壁居住。在各级熬审中,均无杨乃武与毕生姑此后交往的确凿供词,唯一可疑的一次是在八月二十四,但是没有被刑部所采纳。当时葛品连买来大量白菜让毕生姑腌菜,但是毕生姑从早到晚都没有腌完,葛品连便以此为由殴打毕生姑,毕生姑情急之下剪断头发说要出家;葛品连母亲沈喻氏和丈母娘喻王氏听闻打闹赶来,向王心培询问事情经过,葛品连母亲沈喻氏斥责了儿子,毕生姑母亲喻王氏了解完情况生气道:“怎么能因为这种小事来打我女儿?”刑部的奏折删去了地方供词中杨乃武与毕生姑当天私会的记录,称葛品连只是醋意上头,借着没有腌菜为由为“羊吃白菜”流言出气。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连出现中医的寒热症状,全身膝盖红肿。毕生姑想到丈夫以前得过流火,劝丈夫请人代工,葛品连仍坚持上工。十月初九早晨,葛品连从店里回家。葛品连的继父沈体仁在大桥附近的茶店看到葛品连,见他行走迟缓、浑身发冷。地保王林看到葛品连到糕点店买粉团吃早饭的时候,面色发青,时不时还会呕吐。毕生姑继父喻敬天熟人朱大告也看到葛品连在余杭学宫字纸炉前呕吐,把这件事转告喻敬天。葛品连到家后,房东王心培的妻子看到葛品连双手抱肩、瑟瑟发抖,连忙问了情况,葛品连就说自己病了。葛品连上楼后倒头就睡,躺在床上,时不时就想要呕吐,叫妻子毕生姑给他盖两层被子。葛品连说自己这几天一直身体虚弱、四肢无力,估计是气虚了,以为自己是流火复发,让毕生姑拿1000文钱请继父喻敬天买来东洋参、桂圆煎汤服用,服药好没有好转。午后,由于葛品连病情恶化,卧床发抖、一直呕吐,毕生姑拜托房东家的丫鬟叫来母亲喻王氏,喻王氏觉得葛品连是得了痧气,就用万年青、萝卜子的偏方灌口,接着又请来医生,均未好转。房东王心培于是出城去找正在城外出公差的喻敬天,喻敬天赶忙回家,又请来医生,仍然没有办法。申时,葛品连死亡。

审理过程
验尸与州县初审
鉴定的片段]]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九午后申时(15时至17时),葛品连不治而亡。死后当天,母亲沈喻氏就为他儿子换上寿服,當時並沒有人对葛品连感到异常,然而到了次日夜里葛品连尸体腐化,口、鼻开始流出淡淡的血水,有类于民间传说中中毒身亡的“七窍流血”,之前在余杭做过2年知县,已经是第二次出知余杭,案发前回乡安葬次孙,刚刚回余杭才一个月。刘锡彤正要出门验尸,生员陈湖(字竹山)来府为刘锡彤诊断,得知是为葛品连验尸,就告知杨乃武与毕生姑之间“羊吃白菜”之流言,并称坊间以为毕生姑为杨乃武毒杀葛品连。陈湖应该是县令刘锡彤关系亲密的老友,按理陈湖与杨乃武同为一县生员、在县学有同窗之谊,但《申报》称陈湖“余杭之讼棍也,与杨乃武素不相能”,两人作为讼师曾经针锋相对,关系似乎也不是很好。根据毕生姑的供词,杨乃武在妻子詹善云死后开始多次骚扰毕生姑,毕生姑不得已在同治十一年九月廿八答应了杨乃武,此后二人一直有奸情,第二年葛品连搬家之后两人仍在来往;后来这件事被葛品连发觉,葛品连在八月廿四因腌菜事殴打毕生姑,事后杨乃武还前来劝慰毕生姑称与其出家不如出嫁给他,并提议将葛品连毒死,让毕生姑和詹彩凤一起做自己的大老婆,毕生姑这时也答应了;十月初五傍晚,杨乃武把砒霜交给了毕生姑,毕生姑趁着十月初九上午丈夫卧病在床,在治疗流火的桂圆、东洋参汤药里加入砒霜,最终毒死了丈夫。十月十二日凌晨三更,刘锡彤刚刚录完毕生姑的口供,就派人去杨乃武家中捉拿杨乃武。县衙派去的书办因为不认识杨乃武,于是找来民壮阮德带路指认,两人强行将杨乃武带到了县衙。杨乃武不仅在半夜三更被叫醒,还被县役强行带到县衙审问,这对于读书人而言实在有辱斯文,因此在公堂之上不仅否认作案,还当面顶撞刘锡彤。由于杨乃武有举人身份,刘锡彤不能用大刑伺候,也无法强逼杨乃武口供认输,只能放他走人。

砒霜与审转解司
刘锡彤在次日即上报杭州知府陈鲁,要求革除杨乃武举人的功名。与此同时,杨乃武也知道毕生姑供认自己在初五给毕生姑砒霜,但杨乃武当时仍在岳母家中做除灵的法事,为岳母家过继儿子,初六日才回到余杭。于是,杨乃武拜托岳母家中亲朋好友为其作证,杨乃武岳父的干兄弟监生吴玉琨、岳父侄子暨过继子詹善政、杨乃武自己的堂兄增生杨恭治以及沈兆行、冯殿贵等等人都向县衙提交公禀,证明杨乃武当时不在余杭城中,不可能给毕生姑砒霜。案发不过10天,当月廿日,刘锡彤在向杭州府提交案件卷宗时,然而他不仅故意没有提交证明杨乃武不在场的公禀,还故意修改了尸检结果,特意加上了银针已用皂角水擦试的说明。同日,经过杭州府层层上报,浙江巡抚杨昌濬向朝廷具题革除杨乃武举人身份的奏折也获得了同治皇帝的批复,同治皇帝朱批:“杨乃武革去举人,其因奸谋死本夫情由,著该抚审拟、该部知道。”

,远处的文物保护单位即章太炎故居(章太炎乃章濬之子)|left]]
此时,案件已经由县一级转交到杭州府,进入了审转解司环节。杨乃武既然已经被革除举人身份,那么杭州知府陈鲁就毫不手软,对杨乃武严刑拷打,按照杨家人说法,因为杨乃武坚持不招,官府“动用了全部刑具,上夹棍,跪火砖,一连几堂”,这才令杨乃武屈打成招。当问到砒霜的来源时,杨乃武随口胡诌,称自己初三在杭州至余杭路上路过仓前镇,镇上有家爱仁堂药店,借口毒老鼠向老板“钱宝生”买来40文红砒,然后交给了毕生姑。得到了杨乃武口供之后,陈鲁立即要求刘锡彤取得“钱宝生”口供。由于证人属于干连人犯,涉案作证也容易受到牵连,因此刘锡彤担心“钱宝生”不愿意前来作证,拜托余杭县学训导、杭州知府幕僚仓前镇人章濬{{notetag|章濬,字轮香,系余杭仓前出身的文学家、革命家章太炎之父亲。,不少落榜学子幸灾乐祸,许多人斥其为“士林败类”,一时之间物议沸腾。判决下达的12天后,《申报》第一次报道此案,则是以猎奇、桃色的戏谑口吻报道,不仅提及“因奸谋杀”情节,还称杨乃武因为喜新厌旧谋杀妻子、续弦小姨,凭借阴德邪术取得举人的功名。

疑案与覆审具题
复审具题由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和浙江巡抚杨昌濬负责。蒯贺荪接到案件之后,凭借自己举人出身的直觉,感到杨乃武的作案动机十分可疑:杨乃武作为新科举人前途无量,未来三妻四妾未尝不可,即便毕生姑再美貌,也没有必要为了一个出身低微的卖浆之妇赔上自己的前途,乃至于以命涉险犯下谋杀亲夫的死罪。蒯贺荪亲自质问刘锡彤,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想知道案件中是否有不正常的地方,但是刘锡彤都否认。他又审问杨乃武与毕生姑,两人都害怕继续遭到酷刑,于是都没有翻供,反而签字画押,蒯贺荪这才把案件上报给巡抚杨昌濬。与此同时,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叶杨氏)在四处求人、求神拜佛无济于事后,开始向省里上控,控呈由妻兄詹善政做抱告递交到了杭州的巡抚衙门、巡按使司、布政使司处。杨家人的控告与案件同时到了浙江巡抚杨昌濬手上,虽然杨乃武和毕生姑在没有受刑的情况下都招认了,但杨昌濬还是感觉案件存在疑点,于是派出候补知县郑锡滜到仓前暗访,不料刘锡彤获知杨昌濬要派人暗访,也派出陈湖说服钱坦务必按照原来的口供供述,因此郑锡滜到了仓前之后发现钱坦所说果然和口供中一模一样,回去禀告杨昌濬称这个案件“无冤无滥”,杨昌濬也就对案情信以为真,安排郑锡滜由候补转正。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十二,案发后仅仅两个月,杨昌濬将陈鲁的死刑拟罪原样具题给朝廷,这个案件的地方审理程序已经结束,只待刑部秋审后处置。

实际上,不仅主审官员们感到案件存在疑点,《申报》在第一篇报道之后很快在在同月廿五的报道列举了案件的4个不合理之处:

既然杨乃武与毕生姑为奸夫淫妇,自然感情深厚、相互维护,乃至于至死不渝。两人若有感情,怎么会去害对方?如果毕生姑真的爱杨乃武,怎么可能在公堂上没有刑讯直接招认杨乃武为奸夫?

杨乃武既然是知书达理的读书人,假若他真的很爱毕生姑,也有很多种方法和毕生姑体面地在一起,有什么必要非要做杀夫夺妻这样的事?唆使爱人犯下奸杀亲夫的大罪,这难道不是很愚蠢?这像是读书人会做的事情吗?

杨乃武作为新科举人,刚刚从省城参加新选官员的鹿鸣宴回来,县官难道不应该对新科举人、天子门生有相应的尊重吗?刘锡彤怎么能够不由分说,不顾举人的身份,将杨乃武大刑伺候,强逼杨乃武承认罪行?

陈鲁在府上提审的时候有意免除杨乃武的死罪,但刘锡彤强行把不是杨乃武亲自供出的“钱宝生”作为证人,要把杨乃武的死罪做实。可是,“钱宝生”这个人甚至都没有来过杭州府的公堂,怎么可以断定杨乃武一定有在这个人的店铺中购买砒霜呢?

这篇报道有不少不实之处,譬如杨乃武在县衙并未刑讯而报道称县衙对举人用刑,再譬如“钱宝生”不是杨乃武供出,但总体尚属可信。此外,报道还将矛头指向了毕生姑,称其“秽名狼籍,所欢不下十余人”,传言其与军中某太平天国余孽苟且而栽赃嫁祸于杨乃武。第二天,《申报》就报道杨乃武在蒯贺荪面前不断说着“第请开恩”,却又不敢吐露实情,最终绝食而死。第三天的报道则纠正了前一篇报道,杨乃武还没有死,还在蒯贺荪面前翻供了——当蒯贺荪询问为什么之前不翻供,杨乃武默默向蒯贺荪脱下上衣,展示了刑讯后的遍体鳞伤——报道还声称有人送来毒食想要害死杨乃武。这几篇报道不仅仅渲染杨乃武的冤屈,力证杨乃武的清白,还指出奸夫另有其人,有人想要杀杨乃武灭口。的湖州知府锡光、绍兴知府龔嘉儁以及富阳知县许嘉德、黄岩知县陈宝善4位新任官员。锡光仅仅参加了1次审理就不再参加,案件实际上由龔嘉儁等人审理,审判在水利厅秘密进行。此时,《申报》对审判充满乐观,引述龔嘉儁“若不許翻案、則亦不敢承審也”、杨昌濬“謂人孰無過、即因此案之翻而使我得処分、我亦甚喜於心、請勿以官官相護之見存諸念也”等语。]]
尽管刑部不满意这个结果,但还是以“若外省案件纷纷提交刑部,向亦无此政体”为由将案件发还胡瑞澜——十一月廿二日浙江京官汪树屏等人以复审可能存在官官相护、案情蹊跷为由联名呈控都察院,十二月十四日都察院将浙江京官的联名呈控改写后提交朝廷,请旨本案转交刑部审理。同日,夏同善、翁同龢作为光绪皇帝的陪读被两宫太后宣召,翁同龢在日记中回忆太后向二人在内的托孤重臣哭诉朝廷之内外交困,夏同善在此时向两宫太后与群臣提出将杨乃武案移交刑部审理。据当时的坊间传言,翁同龢向当时的军机大臣恭親王奕䜣面授机宜,以杨昌濬仅凭借湘军出身在浙江执政超过六年已尾大不掉,而朝廷主少国疑,倘若无法震慑没有显著战功的杨昌濬,何以节制当时权倾一方的李鸿章、左宗棠?奕䜣于是说动两宫太后采取行动,虽然宝鋆极力维护杨昌濬、刘锡彤,却无法改变慈禧的决定。慈禧在原本批驳边宝泉的奏折称向來没有地方案件交由刑部处理的先例,只是允许刑部给胡瑞澜提意见,但是都察院、浙江京官历数道光、同治年间重大案件交由刑部审理的先例驳斥了此前的说法,两宫太后于是在与翁同龢等托孤大臣会议以及都察院请旨的第二日便改旨将案件转交刑部审理。

刑部结案
光绪二年正月初七,军机大臣奉旨将案件转交刑部,刑部立即下令案件人证犯人全部进京,并且特意嘱咐浙江巡抚杨昌濬等沿途保护,如有意外需负全责,并在押送人员入京后进行身份核查验收。但是舆论并不这么认为,首先余杭县官吏姜位隆与身份低微的沈喻氏有来往本就不符合当时的礼制,其次沈喻氏能够和北京的官员有交集更是匪夷所思,这则消息一经过《申报》曝光就众说纷纭,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是浙江官员希望借由沈喻氏和京城官员打点关系,民意也因此更加偏向于杨乃武一方,最后姜位隆也被刑部勒令抓捕到京城审问,杨昌濬等人的处境也更加被动。然而,刑部将所有证人传唤到北京之后,案件反而陷入了僵局。按《越缦堂日记》,刘锡彤自恃年老而不配合审案,面对审官“自摘其冠掷地”、对着审官“咆哮”,面对诘问“皆瞠不答”。由于几次审讯中犯人、证人口供始终无法取得一致,并且关键证人钱宝生、吴玉琨都已经病死,案情反而更越发复杂,最后刑部只得把希望寄托在葛品连的尸检上。

根据仵作沈祥的口供,沈祥验尸时曾经怀疑葛品连服用烟土自杀,因此刑部不仅要求杨昌濬将葛品连的尸体运到北京,还要将服用烟土自杀的相关卷宗一并提交。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葛品连尸体在北京朝阳门外海会寺公开开棺验尸,在毕生姑、沈喻氏、王心培、喻敬天、刘锡彤、沈祥、五城兵马司以及群众的共同见证下,仵作荀义、连顺将葛品连通体黄白的骨殖取出,喝声报告了验尸的结果:“……俱无服毒形迹,委系无毒,因病身死。”按照《洗冤集录》“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葛品连并非中毒,确凿无误。围观的群众听到验尸结果纷纷欢呼雀跃,高喊“青天有眼”。刑部调查原先仵作甘结,发现甘结中称原先尸检时尸体腐化就已经比较严重,不过余杭地处南方,时值隆冬但气温并不低,因此葛品连尸体的这种表现尚属自然现象;天气炎热这一点也获得胡瑞澜审问沈体仁供词的支持,刑部据此推测当时的仵作很可能将尸体的自然腐化错认为毒杀。刑部审问杨乃武与县衙官吏之间的矛盾,以及杨乃武、刘锡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各方都否认私下有恩怨,杨乃武则坦承自己诬陷阮德等人只是为了脱罪。刑部还找到钱坦生母钱姚氏,确认钱坦从来没有叫过“钱宝生”,买砒霜系杨乃武畏罪编的供词。至此,案情已經審結,葛品连實係自然死亡,楊乃武和葛畢氏冤情得以洗清。

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上奏审理结果,同日上谕颁布人员处置结果如下:

案情分析
案情与证据的再分析
黄濬在《花随人圣庵摭忆》中评价本案牵连甚广,涉及乡绅集体名誉、省籍偏见、官民矛盾、内外官矛盾,其中尤其以地方督抚枉法欺罔朝廷为重。清末民变四起,清政府为了挽回局面下放权力,地方逐渐获得了独立军事、财政、司法权力,地方督抚权重一方。所谓乱世用重典,清政府为了快速消灭起义,赋予地方督抚及乡绅团练就地正法、先斩后奏的权力,地方可以不经中央复核直接处决犯人,死刑案件及冤案数量大幅上升,至局势缓和中央试图收回权力,碍于地方督抚权势,以案件平反为由逐步削夺地方司法权,震慑封疆大吏,维护中央权威。本案中,御史王昕弹劾浙江巡抚杨昌濬结党营私、蔑法欺君,放大本案到地方吏治,指出地方对于朝廷发还的京控案件阳奉阴违、极少平反,长此以往内重外轻局面积重难返;清廷也意识到了中央大权逐渐旁落,借由本案罢黜官员,宣示其权威。此外,案件之所以最终转交刑部也可能和當時的局勢相關,時值中日剛剛解決牡丹社事件,清政府與英國就马嘉理事件是否需要提京审讯各執一詞,在胡瑞澜复审定罪后英文报纸《字林西报》和《京报》都开始报道此事,《清稗類鈔》甚至記載當時外國公使在總理衙門前向王大臣(奕訢)面稱“贵国人断案大率如杨乃武之狱”,清政府也擔心外國人通過楊乃武案指責司法不公,藉以施壓马嘉理案和《芝罘条约》谈判。。根据清代法律,对于谋杀亲夫案情,女方无论是否知情、参与、主谋,都被判处极刑,相比之下杨乃武是否参与本案对于杨乃武量刑差异较大,因此官员、舆论都更为关注。杨乃武作为举人,家庭相对富裕,可以负担京控费用,同时曾经有诉讼经验,诉状论证严密,并借由污蔑毕生姑突出自己无辜牵连的悲情色彩,因此当时的媒体、官员都转而同情杨乃武境遇。杨乃武的举人身份背后还有浙江乡绅集团的支持,浙江士人为维护共同声誉奔走相告,在正當司法程序之外大大推动了本案平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陈翠玉就指出,当时朝堂围绕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形成了丁宝桢为首的两湖籍官员与翁同龢为首的江浙籍官员的对立,而清政府也借由两派的内斗巩固了中央政权收回了地方疆臣的权力。左宗棠虽然没有直接否定翻案,但是在给杨昌濬的信件中肯定了杨昌濬、胡瑞澜二人在案中的作为,并且批评《申报》裹挟民意干涉行政,“自余杭葛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四川袁案(东乡血案)出,民气嚣然,气象极不佳”。

1992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研究馆员牛创平发表《清代档案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葛品连身死案的冤狱与平反》。他通过整理馆内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发掘清代档案35件,另有一件光绪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刘锡彤发配黑龙江期间请求宽大处理回到家乡的奏片,统计有奏折及附片21件、上谕4件、廷寄1件、题本2件、供单2件、字帖1件、呈4件,上溯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四,下至光绪三年二月二十六。牛创平根据自己整理的档案,回顾了事件的原貌及事后人员处分,分析了冤案平反的原因:他否定浙江地方势力与中央矛盾、浙江官员与浙籍京官矛盾等流传已久的论调,认为办事官员敷衍了事的渎职行为才是杨乃武蒙冤的主要原因——仵作没有按照程序检验导致误判,知县刘锡彤明知没有擦洗银针却捏造事实,太守陈鲁没有按照程序提审钱宝生而仅凭余杭县的甘结定案,至委任胡瑞澜专审明明案情已与原审不符却仍维持原判等等。

这一案件暴露出清朝司法制度的许多不合理之处,乃至于郑定、杨昂将清代县官的良善司法称作“不可能的任务”。首先,清代取士标准与司法实践脱节,科举、捐输出身的官员基本上不具备相应的司法常识,无法应对基层司法事务,往往将工作外包给相应的官吏。其次,清代法律又对地方官员“事事有规程,步步皆掣肘”,否则将受到律法的惩罚,而清末人口激增、社会矛盾激化,律法却数十年不变、与社会现实脱节。从刘锡彤的所作所为来看,其行为基本符合律法的规定,既无“贪污”,又非“无能”,因此刑部在拟罪时也有些许了解之同情。坊间流传刘锡彤本就与杨乃武有仇、靠捐输做官后就借机报复杨乃武,实际上刘锡彤本人为举人出身,但是由于太平天国之后清政府为开辟财源大肆纳捐取士,导致更加不学无术的人成为了县令,这个传说也从侧面体现了捐输盛行后基层司法之失败。与官员相对,像沈祥这样的仵作本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医学常识,但在法律上却属于贱籍,自然不会有真正有学识的人愿意从事这份工作,而沈彩泉这样的长随、门丁作为长期服侍官老爷的亲信地位胜于仵作,因此沈祥也只能在沈彩泉的掺和下含糊报验。

中国传统司法盛行纠问制下的“罪疑从轻”与“罪疑从赎”,实际上与现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相距甚远;官员先根据“疑罪”开始求证犯人的罪行,非常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而轻证据、重口供的司法证据制度导致官员滥用刑讯逼供来求证自己的先入之见,而不是寻求切实的证据链条,为求“断罪必取输服供”势必会酿成屈打成招的悲剧。这种制度安排令案情复杂化,毕生姑被用刑之后就招出了杨乃武,给杨乃武招来了无妄之灾,而杨乃武也被刘锡彤用刑之后在供词中诬陷毕生姑,两人均在刑求之下做了伪证,又在不用刑的时候双双翻供。刘锡彤作为纠问官凭借主观意见随意裁剪证据,一方面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一方面却又故意不提交杨乃武的不在场证据,而其下的生员陈湖、幕僚章濬都在背后支持刘锡彤的判断,不仅诱导“钱宝生”做出不利于杨乃武的供词,还对案件的卷宗弥缝润饰,上下级官员、幕僚之间相互庇佑也导致了冤假错案难以翻案。杨乃武与毕生姑平反虽然获益于京控与清代的逐级审转、秋审等制度,但是陈翠玉认为上述制度并不是案件平反的根本原因,平反很大程度上只是坏制度下的侥幸而已,谈不上什么制度优势。

美国汉学家欧中坦(Jonathan Ocko)曾书,杨乃武案得以广泛传播并被证实为冤,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申报》充满活力的记者——《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深度介入及其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杨乃武案最终平反起到了很大作用。从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开始,成立不过一年的申报馆对杨乃武案展开了长达3年的跟踪报道,杨乃武因其所具有的才子佳人、奸情谋杀等要素吸引读者眼球,因此在读者群体中广泛传播。《申报》对于杨乃武案的报道主要集中在3个时间点:第一次在刊载杨乃武家人二次扣阍呈控后,《申报》自此坚持杨乃武系冤案的立场;第二次在朝廷钦定胡瑞澜重审后,当时人们对于胡瑞澜查明冤情有极大期望;第三次在刑部提审后,杨乃武案已然成为社会热点,申报也通过报道扬名天下。《申报》在报道中保持较为客观的立场,不仅刊载杨乃武案案情官文及传言,还刊登大量不同观点的评论文章,评论不仅讨论杨乃武案疑点与问题,为杨乃武进行庭外辩护,因此引起了朝野官员的关注,舆论压力推动官员积极平反案情。《申报》在报道的同时也开始借题发挥,极力批判案件中的残酷、不公的刑讯制度,主张上控、翻供案件不应该由原审官员重审,并向大众介绍了西方陪审制和证据制度,从孤立案件触及到清朝司法的制度性问题。据《申报》等报道,杨乃武在光绪廿二年(1897年)因做讼师时“扛帮讼事”被杭州知府林启抓入迁善所“劳动改造”了3年,在光绪廿五年(1900年)前恢复自由,可见他也不是单纯务农为生。

在戏曲领域,最早属1910年李文彬创作的评弹《杨乃武》。李文彬是浙江海宁人,从小对杨乃武案耳濡目染,并为创作广泛抄录当时的州县档案和《申报》报道,还到杭州妓院找到刘锡彤姨太太了解案情,最终创作了120回的台本,曲目在当时盛行一时。1912年,杨乃武和夫人到上海听了这部戏,听到一半就离场,李文彬后来特意去拜访了杨乃武。李文彬对于这部戏极为重视,只传授给自己家人,后来严雪亭从青浦一医生那里拿到了听书的笔记,自己开始讲《杨乃武》,在上海风靡一时。李文彬儿子李伯康和李仲康不和,严雪亭曾想从师李伯康被拒,李仲康念严雪亭好学许其抄录李家台本,李伯康为对抗严雪亭一怒之下将《杨乃武》传徐绿霞等外人。1910年代,杨乃武案改编为京剧,首映于上海丹桂第一台,1920年京剧名旦荀慧生更是以此剧一举成名。1927年,杨乃武案改编为沪剧,首映于上海虹口新世界游艺场。1932年,杨乃武案改编为评剧,首映于辽宁安东,并在中国东北风靡一时。1938年,杨乃武案改编为越剧,首映于宁波兰江戏院。1949年后政府开始推动戏剧改革,以沪剧为首的杨乃武戏剧再度改编,北京曲剧、秦腔、淮剧等都根据沪剧台本移植改编。文革时期,杨乃武与小白菜因为“弘扬了封建统治阶级的英明”被列为“毒草戏”,禁止演出直至改革开放。1990年代以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剧种及衍生作品大量增加,涵盖沪剧、评剧、越剧、锡剧、庐剧、豫剧、蒲剧、潮剧、甬剧、姚剧、牛歌剧、莆仙戏、云南花灯等剧种,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有1998年上海越剧院越剧版本和1999年余杭越剧院越剧版本。

柳氏家族创办的国华影业公司《杨乃武》电影海报]]1929年,邵氏兄弟创办的上海天一影片公司开始拍摄《杨乃武与小白菜——清代四大名案之香艳名贵》,并于次年在上海中央大戏院首度将杨乃武案搬上荧幕,出品方在《申报》刊载大量广告宣传,以香艳桥段、离奇剧情和滑稽片段为卖点,影片放映完还有主演加演的舞台剧,因此开映数日日夜客满。邵氏兄弟到了香港之后,又在1963年将《杨乃武与小白菜》翻拍为黄梅调电影(李翰祥与何梦华导演),为迎合当时南下逃港者在剧情中强调“崇拜清官”、“忠君爱国”等中国传统伦理。1962年,魏喜奎主演的北京曲剧版本《杨乃武与小白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和文化部副部长夏衍的指示下,被录制为彩色舞台艺术片在中国大陆发行。这个版本的电影改编实际上也有其政治意图,周恩来曾经表示自己之所以喜欢这部剧则是因为剧中没有一个“清官”能够为杨乃武与小白菜翻案,剧情淡化才子佳人小说的言情戏码、反讽传统社会对于清官的推崇,所谓“清官”不过是恶制度下当权者利益博弈的偶然结果,并没有真正改变制度之恶,一如剧中台词所说“就是包龙图再世,也不会顶事”,更多呼应了中国共产党建政初期批判旧中国、歌颂新中国的政治宣传。1990年上海电视台拍摄的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则延续了这种改编传统,导演李莉曾经表示“并不想简单表现杨乃武和小白菜缠绵俳侧的爱情,更多地是想反映出封建社会官场中的腐朽和黑暗”,这部剧着重描述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审理过程,更加偏向官场剧和政治剧,也成为了1990年代中国大陆的经典电视剧。1994年香港電影《九品芝麻官》、《滿清十大酷刑》均取材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部分情節共用了一套佈景:其中王晶导演、周星驰主演的《九品芝麻官》化用了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中“通姦謀殺”、“為夫申冤”、“告御狀”等經典橋段,以平冤昭雪的喜劇收場折射出晚清官場的腐敗與無奈;而《滿清十大酷刑》則更加贴近传统的言情叙事,以糅合武俠元素的夸张床戲渲染了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的香艳画面,成為了香港三級片的經典。

参考资料
注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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