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

株式會社(,),是源自日本法律定義下的一種商業公司()類型,韓國法律也採用此名称(),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
由來
日本《商法》立法參酌德國法例,引進其股份有限公司(,直譯「股份協會」)型態,譯為「株式會社」。在幕府享保年間批准特定批發商為「株仲間」,此由商家組織行業公會向幕府付規費,以壟斷商品買賣權,每家單位即「株」,故前述外來組織形式稱「株式」亦指股份;另外股票英文「stock」也有「根株」意思。

名稱使用
株式會社依其命名可为公司名前缀,比如彰化銀行()日立製作所(),或为在公司名后缀,如豐田汽車()三菱電機()等,皆可用縮記「㈱、㊑、㍿」表示。日語會使用「kabushiki kaisha」和連濁的「kabushiki gaisha」兩种讀音,前者多用作公司英文名,縮記「㏍」。

許多日本公司將株式會社(Kabushiki Kaisha,K.K.)譯「Co., Ltd.」,也有翻成美式的「Corporation」或「Incorporated」,英語文件通常指其為「joint stock companies」。日本官方之前曾譯「business corporation」,後來改譯「stock company」。

縮記在Unicode與JIS編碼如下:

韩国
法律渊源与定义
韩国的“株式会社”概念起源于日治时期(1910—1945),深度受日本《商法》影响。1962年韩国颁布本国《商法》(Commercial Act),正式确立了这一企业形态的法律地位。

官方称谓: 称作 Jusik Hoesa(韩语:주식회사),意为股份公司。

缩写习惯: 常缩写为 (주),可置于公司名称之前(前缀)或之后(后缀),例如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在韩语中表达为 주식회사 삼성전자。

核心组织架构
韩国株式会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日本、德国模式有较高相似性,主要由以下三个机构组成:

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增资、减资、分红及董事任免。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负责业务执行决策。韩国法律要求至少设立三名董事(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除外)。

监事(Auditor/Audit Committee): 独立于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会计。

财阀(Chaebol)体制
在韩国株式会社的发展史中,“财阀”具有重要地位。

家族控股: 许多大型株式会社(如三星、现代、LG)虽然是公众持股公司,但实质上由创始家族通过复杂的“循环出资”进行控制。

垂直管理: 财阀旗下的各个株式会社往往形成严密的产业链协作,具有极强的市场垄断力。

设立要求与运营规范
根据韩国现行《商法》,设立株式会社的主要特征包括:

与日本及其他形态的对比
尽管起源于日本,但韩国株式会社在发展中也融入了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

与日本的区别: 韩国在2011年修订《商法》时引入了更多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多种类别的股份。

与其他韩企形态: 除了株式会社,韩国法律还允许设立:

*有限会社(Yuhan Hoesa): 类似于德国的GmbH,适合中小企业。

*合资会社(Hapja Hoesa): 类似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会社(Yuhan Chaegim Hoesa): 2012年新设,更接近美国的LLC。

现代演变与透明度改革
近年来,为应对“韩国折扣”(Korea Discount,指韩国公司估值偏低的现象),韩国政府推动了针对株式会社的一系列改革:

强化股东权利: 引入电子投票制度。

ESG合规: 强制要求大型上市公司披露环境、社会与治理报告。

家族治理透明化: 严厉打击财阀家族内部的关联交易。

參考資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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