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

不动产征收。與此同時,有部份長期居住的居民拒絕搬遷,形成釘子戶,土地徵收的難度亦因此提高。此外,政府因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多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没有动用征收权,但使當事者不动产财产权遭受了过度限制的情况,则被称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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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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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土地的实质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徵收方面(拆迁)所做的表面上的法制化是2000年之後,中國面對的極大考驗。一部分學者認為,認同徵收或將徵收制度化是中國邁向國際化的一個重要關卡。可是又有部分學者認為將徵收法制化,即全面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面「姓資」。兩方都出現了嚴重分歧及难以妥協的差距。

不过对于中國政府出台的《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兩方學者都不滿該法條的立法精神。

2012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研究机构1999年以来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自治区的地权调查显示,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补偿的平均金额为每亩1万8739元人民币。然而,卖地的平均价格为每亩77万8000元,是征收价格40多倍。其中差价大部分成为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这种双重价格的标准极大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因。

2004年的相关研究文章指出,在中国经济调整增长阶段,社会对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有较高期望的背景下,政府为招商引资、本地开发,“对拆迁、征收具有较强的冲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2005年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是美国征收判例法的最新发展。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接近票数通过,使之成为引发美国社会极大争议的判例

参见

  • 重庆杨家坪拆迁事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圈地运动
  • 土地改革
  • 钉子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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