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權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基础、正当的自由和利益。「權利」常簡称為「權」,中文中因爲翻譯問題,經常容易與權力()一詞混淆,然而這兩者的涵義卻是完全不同。

字源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和德語中的「」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的譯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构成
伦理要素:社会评价的正当性
权利本身包含正当的含义。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主体自我和社会公众的双重认可:不但权利主体自我认可其权利,在社会评价上,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认为权利主体拥有和行使权利是理所当然的。

规范要素: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
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这项权利能够得到特定社会规范的支持。法律权利的规范基础就在于法律本身。道德权利的规范基础在于道德。

基础要素: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
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同时,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权利的主体必须拥有权能才能享有权利。

本体要素: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
自由是权利的核心部分。主体的利益、权能必须通过权利主体的自由行为来实现。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法律权利是主体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行为的依据。

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权利的初始形态,指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是主体认为或者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伦理或道德,主要体现了权利的道德规范要素。

习惯权利
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者从先前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法定权利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的基础在于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利的法律规范要素。

现实权利
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的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此,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标准。

限度
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法律设计了一些特定的制度,为权利的行使设定限度。

时间上的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法律设置时效制度目的主要是使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对权利人而言,则有促进其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

空间上的权利滥用禁止
在社会实践中,一个主体的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处于共存状态,要同时保证各种合法权利均能得到实现,必须对权利的行使施加限制,以除去权力内容的不当结果。

形式上的程序原则
法律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权利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使权利、维护权利。

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恆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权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对应着相应的法律义务,两者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对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同时承担着一定的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負有清償的義務;

社会关系中的对等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社会中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设置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基本相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往往也是对等的。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相分离时,一方享有的权利与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

功能发挥中的互补关系
权利的最大功能是能够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使权利主体的利益变成现实。义务的功能往往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和发挥作用。两者互动关系主要体现为:

  • 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
  • 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 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之间会相互转化

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中,法理学界试图用“本位”加以阐释,意在说明法律制定是首先考虑权利还是首先考虑义务。“权利本位”探讨的问题是,立法时首先考虑权利还是义务,以权利为出发点,立法时先确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权利等,然后为了实现这些权利,才设定了必要的义务,即以最小的义务实现最大的权利。如果立法时以义务为本位。先罗列公民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一般义务等,将会出现以最小的权利实现最大的义务的立法现象,导致公民实际上承受着最大的义务,享受着最小的权利。

面对当前的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权利本位论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第一,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要求法律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第二,人权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表现,重视法律权利反映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第三,中国古代强调义务论,从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发展目标要求来看,权利本位更值得提倡。

  • 藝術家權利():為保護視覺藝術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權利,包括申請版權、保護作品使其不受毀損、以及收取權利金費用。
  • 路權():意指能夠通過他人土地的合法權利。
  • 水權():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权而獲得能夠汲取水資源的權利。需役地所有人有權利從特定來源引道取水、將水排放至他人土地、或是進入他人土地打開水闸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氾濫。此外,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權,能夠從他人土地上的溝渠裡取水使用。
  • ():河岸權意指河岸土地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使其能夠自由進出及利用河岸土地,並且能夠汲取河水來使用。

参考文献
參見
*人權
*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無條件基本收入

Juro
Direito subjectivo
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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