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或稱法實證主義,是当代法理学和法哲学關於法律的本質 (the nature of law) 的理論流派。

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人定的規則,它的有效成立取決於某些社會事實的發生或存在(例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事實,可使法律有效制定而成立 ),並且法律限於指涉那些能被某些社會事實所鑑別的才算數。因此,法律的成立及內容,與道德沒有必然的關係。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約翰·奧斯丁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約瑟夫·拉茲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礎規範。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参见

  • 自然法学

*社会法学

外部連結

**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2010/10/06/2010- 第-1-場-10月6日:reine-rechtslehre導讀篇凱爾森《純粹法學》第一版(Reine Rechtslehre)]————由台灣大學鍾芳樺博士導讀
**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2010/10/20/2010-%E7%AC%AC-2-%E5%A0%B4-10%E6%9C%8820%E6%97%A5%EF%BC%9Athe-concept-of-law%E5%B0%8E%E8%AE%80%E7%AF%87 哈特《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由中研院許家馨助研究員導讀
**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2010/11/04/2010-%E7%AC%AC-3-%E5%A0%B4-11%E6%9C%8804%E6%97%A5%EF%BC%9Alaws-empire%E5%B0%8E%E8%AE%80%E7%AF%87 德沃金《法律帝國》(Law's Empire)] ————由台灣大學莊世同教授導讀
**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2011/03/27/2011-%E7%AC%AC-2-%E5%A0%B4-3%E6%9C%8829%E6%97%A5%EF%BC%9Aa-matter-of-principle-%E5%AE%A3%E5%82%B3%E9%A0%81 德沃金《原則問題》(A Matter of Principle)] ————由高雄大學王照宇教授導讀(同時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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