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总称,分三级:

自治区(第一级行政区,但曾经的桂西僮族自治区是第二级)

自治州(第二级行政区)

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二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三级行政区)

一些历史遗留的民族区,以及民族乡(民族苏木)、民族镇、民族村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单位,都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歷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在蒙古族地区第一次成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 1958年3月5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10月12日改名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成立。

截至2003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和数量庞大的民族村等基层的民族自治组织。根据2000年中国大陆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划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民族自治区域统计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版,数据截止2012年底。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民族乡、民族村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民族自治地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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