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

海洛因()即二乙酰吗啡(),俗稱白粉,是一種阿片类物质。因其能帶來欣快感,而被當作娛樂性用藥使用。某些國家將其作為醫療用藥,用來緩解疼痛或。常見的給藥方式為靜脈注射,但也可以經口或鼻吸入海洛因的煙。起效通常很快而藥效可持續數小時。

通常的治療方式包括行為治療和藥物治療;鴉片類用藥致死高達12.2萬例。2000-2015年,據信不論是在非洲、美洲或是亞洲,全世界總用藥人數都在增長。在美國,人生不特定階段使用海洛因者約佔1.6%,在前一年就有高達95萬人使用過海洛因。如有藥物過量致死病例出現,該藥物往往是鴉片類藥物,其中海洛因佔最大宗。

1874年,最初的海洛因是利用罌粟的天然產物——嗎啡所製成。在國際上,海洛因受麻醉品單一公約附表一和附表四管制,未經許可生產、持有或出售通常屬違法。2016年,海洛因的產量高達448噸偉特并未继续研究该药物。

1897年,德國拜耳公司化學家菲力克斯·霍夫曼再次合成二乙酰吗啡(11日前,他剛成功將阿斯匹林製成藥物)。他本希望合成可待因——药效和成瘾性都较小的咳藥水。海洛英(Heroin)的名字由拜耳藥廠註冊,該字或源自德文heroisch一字,意指英雄,因为海洛因會帶给服用者一种英雄般的感觉。1898年至1910年,海洛因作为一种止咳处方药出售,拜耳公司以「不會上癮的嗎啡」作招徠。當時海洛因極為暢銷,不過由於其處方只是口服極低劑量,故使用者確實沒有發生嚴重成癮問題。但後來發現該藥會在肝臟中代謝成高濃度嗎啡(口服海洛因危害較低、與口服嗎啡相同),而且嗎啡成癮者也改用海洛英,加上拜耳公司曾嘗試隱瞞其危害,令拜耳公司名譽扫地。

代谢
口服后,海洛因经过首过代谢,脱去乙酰基,转化为吗啡,效果及風險與口服嗎啡相同。如果通过注射,海洛因就可免去首过效应,因为它比吗啡有更强的亲油性,因此可以迅速越过血脑屏障,在大脑之中,它会转化为3-单乙酰吗啡和6-单乙酰吗啡,后者会转化为吗啡,与大脑中的μ-鸦片受体结合,发挥药效。海洛因自身和该受体的结合力弱。

服用
海洛因一般處於白色粉末狀態,故俗稱白粉,味苦,吸食者一般將注射入體內,亦有人會口服、直接用鼻吸入粉末以及煙霧等。以吸入煙霧來攝取海洛英俗稱為「追龍」,直接注入血管內稱為「走水路」。吸食者会事先备好锡箔纸和中空吸管,然后把碾压成粉末状的海洛因放在锡箔纸上,下面用打火机的火焰炙烤,吸食者嘴含吸管强吸炙烤后产生的白色烟雾,并通过呼吸通道进入肺部被吸收。这种方法占吸毒者中近六成的比例。一般吸食者會將白粉混入其他雜質,如粉筆灰或葡萄糖,亦有人混入安非他命或巴比妥酸鹽,部分人會因此吸食過量致死,部分注射食者會共用針筒,因同時使用相同針頭,一旦暴露於頻繁的體液交換,容易感染經由體液交換的病毒,如HIV或B型肝炎病毒,致使患病風險增高。

影響
毒性比較
,此图为英国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主观打分平均值。(縱軸是成癮性、橫軸是傷害性)]]
資料來自權威醫學期刊:《柳叶刀》關於常見管制藥品其傷害性及成癮性比較,包括菸、酒。

生理反應及成癮
使用初有感觉愉快安静,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幻覺)。吸食之后的12小时,会即时出现紧张、无法入睡、出汗、肠胃不适、四肢疼痛及痉挛等断瘾症状。这症状持续三到五天。滥用越久,断瘾症状越长。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上瘾的人因身体对它有适应性,会不断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恶寒、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禁断症,所以成瘾后极难戒治。

分級
海洛英按照純度而分成4級,其中1號至3號海洛英一般在較落後的地區出售,純度最高的4號海洛英,大多售予富庶地區,故臺灣、香港都稱海洛英為「四號仔」。以香港為例,4號海洛英已完全取代3號海洛英,但自1990年以來,四號海洛英的純度不斷下降,現時的純度是44.97%。

一号和二号海洛因实际指吗啡或吗啡盐类,三号海洛因是将盐酸吗啡制成二乙酰吗啡后,再添加大量的稀释剂而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总含量一般为25%至45%。四号海洛因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反应后不稀释,而是提纯,沉淀,干燥。最终产品为白色,无味,透明粉末,非常细腻甚至擦在皮肤上会消失。其二乙酰吗啡含量一般在80%以上,最高可达99%。

治療
*美沙酮替代療法
*针灸疗法
*生活輔導(協助成癮者脫離痛苦高壓環境)
*由政府提供海洛因給無法戒除的成癮者,以免他們犯罪、染上血液傳染病、過量施打及販毒

社會及文化
法律
各地对于海洛因的管制情况:

  •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含海洛因)50克或以上,即可判处死刑。
  • 香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人士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
  • 台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為一級毒品。再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1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一律判處死刑。
  •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多於5克的毒品(海洛因、嗎啡、单乙酰吗啡)一經定罪,即唯一死刑,處絞死。

参考文献
参见
*哌替啶
*海洛因中毒性脑病
*雙獅地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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