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例是指清代省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受到時人普遍的承認;省例同時也是治理一省地方事務的法律細則,其編纂目的是為了方便各級地方衙門和官吏查閱與執行法規。省例的稱謂是與「部例」(中央部署則例)相對應而出現的,因此清人鍾慶熙云:「舉凡通行部章,因時損益,所以輔律例之簡嚴;通飭省章,因地制宜,所以闡部章之意指」。
自康熙四年實行巡撫制度開始,為了有效加強一省地方事務的管理,從康熙至乾隆年間,各地總督、巡撫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與政令;尤其是在乾隆九年之際,湖北省按察使石去浮上疏獲准後,各省開始實行匯編、刊印朝廷定例的制度,對省例等地方法規的編纂產生了直接性的影響,因而有《治浙成規》、《湖南省例成案》以及《福建省例》等書籍的出現。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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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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