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
各國的縣長
中華民國
辛亥革命后,中華民國政府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即是县长。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在1999年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市長選舉常在新聞報導中被稱為「百-{里}-侯之役」、「百-{里}-侯之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县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委副书记)。县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的县处级正职。
1998年至2008年期间,河北省115个县县委书记、县长的相关研究中,研究者总结,年龄、性别、学历(基本特征)、履职经历(政治经历)、学校、职前属地(关系网络),与县委书记、县长的晋升速度呈线性相关关系。性别相关是,348个完整数据中,女性只有15人,占4.3%,是极少数。虽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定,即俗称的无知少女,但男性在县委书记、县长中占绝对主导。
美國
美國的郡()也可翻譯做縣,县长高於市长。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長(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参見
*縣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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