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基本法是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宪法相同。「基本法」一詞所意味的是不永久並權宜之計,在沒有實施憲法的情況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另外還有一種用於特定行政領域,如環境、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科學技術等等,而以基本法來命名的法律,用於宣示特定行政領域之基本行政政策或基本行政方針,其位階仍為法律,此種立法模式來自日本。

用作憲法的基本法
康涅狄格殖民地
1639年,康涅狄格殖民地通过《康涅狄格基本法》。

德国
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西德政府認為不宜在尚未統一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實施民主選舉及其他保護民主国家社會的必要法則(暫時將東德國民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後來基本法的方式行之有效,在兩德統一後仍然維持下去。

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勒斯坦、阿曼
在以色列,因為宗教原因,宗教派别将犹太人的律法(塔木德)视作最高法律,不太可能接受一部世俗的宪法,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的问题极为敏感;同时以色列是全世界犹太人的單一国家,制憲確立猶太國家(Jewish State)概念會受阿拉伯人和國際的非議,因此以基本法體現。(犹太民族国家法)

在沙特阿拉伯,因為宗教原因,不欲建立高於宗教聖典的憲法,特別是伊斯蘭教的可蘭經和沙里亚法,而是權宜地建立基本法。阿拉伯半岛南部的阿曼也是基于相同原因和类似想法。

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尚未完全自由独立,所以在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待全國領土恢復自由後才能實施1968年訂立的憲法。

香港、澳門
香港和澳門是中华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兩地的政治體制與中华人民共和國直接统治的中国内地有所不同,因此在憲法之下制定基本法以實施高度自治。亦有人稱其施行的基本法為上述地區的「小憲法」。《香港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澳门基本法》取代了殖民地時期《澳門組織章程》的地位。

匈牙利
各地基本法比較
備註
參見
*宪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
*德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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