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强维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
國際人權文書更深層次定義了食物权與居住權。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權取決於一定數量的其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權,保護這些基本的生活不被剝奪。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條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條莊嚴宣告了最低生活保障權。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權的最明顯啟發是美國總統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演說中宣言的「免于匮乏的自由」。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209/27/t20120927_16981830.shtml 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中国经济网 2014-05-07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無條件基本收入
- 最低所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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