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搬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国大陆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臺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教科書亦然。
概說
範圍
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管目前中華民國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宣告放棄對大陸的主權;另外,政府宣告釣魚臺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包括臺澎金馬地區、中國大陸地區、蒙、俄属唐努烏梁海地區、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地區、印控藏南地區、塔控帕米爾地區、緬控野人山地區之江心坡與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阿控瓦罕走廊、巴控罕薩地區、尼控北胡姆拉地區、不控墨拉薩丁地區、越控白龍尾島與南沙群島、北韓控長白山天池、日控釣魚臺列嶼、菲控南沙、馬控南沙、汶控南通礁等爭議地區),按其當時的領土主張,面积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仅次于俄罗斯)。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 極北:唐努烏梁海之薩彦嶺脊,北緯53°57'。
- 極東: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之黑瞎子島,東經135°4'。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 極西: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東經71°。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省,牧場之編制比照旗;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cquote 3|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29||吉林省||吉||吉林市
|-
|11||廣東省||粵||廣州市
|30||松江省||松||牡丹江市
|-
|12||廣西省||桂||桂林市
|31||合江省||合||佳木斯市
|-
|13||雲南省||滇||昆明市
|32||黑龍江省||黑||北安市
|-
|14||貴州省||黔||贵阳市
|33||嫩江省||嫩||齐齐哈尔市
|-
|15||河北省||冀||清苑縣|| rowspan="5" |華北
|34||興安省||興||海拉爾市
|-
|16||山東省||魯||济南市
|35||新疆省||新||迪化市||西部
|-
|17||河南省||豫||開封縣
|36||海南特別行政區||瓊||海口市||華南
|-
|18||山西省||晉||太原市
|37||西藏地方||藏||拉萨市||西部
|-
|19||陝西省||陝||西安市
|38||蒙古地方||蒙||庫倫||塞北
|}
地方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的神权政府噶厦执政。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
- 蒙古地方,首府庫倫,以下劃分為七個盟、部,盟、部又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
- 西藏地方,首府拉薩,以下劃分為六個基巧,基巧又劃分為宗、谿(相當於縣級)。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省縣之間的分區
盟、部、旗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 塞北地區:蒙古地方、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
- 東北部分地區:遼北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 西部部分地區:青海省、新疆省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及哲里木盟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道、行政督察區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縣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市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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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資料中廣西省另有梧州市、柳州市、南寧市等三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設治局、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省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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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鑑中列出四十個設治局,但實際上僅有二十七個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六個設治局已經實施縣制;盈江設治局誤作盈山設治局;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五個設治局,乃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1947年裁撤;北培管理局誤作北培設治局);另遺漏臨冠邱(山東省)、東萊(山東省)、星川(青海省)三個設治局。
- 年鑑中列出七個管理局:北碚(四川省)、廬山(江西省)、莫干山(浙江省)、雞公山(湖北省)、北戴河(河北省)、湟惠渠(甘肅省)、利康霑棲墾區(山東省)。但由於非正式行政區,無編號。
- 政府遷臺後曾經在臺灣省之下成立等同於縣級行政區的陽明山管理局以及梨山建設管理局。陽明山管理局後併入臺北市,梨山建設管理局後併入臺中縣(今臺中市)。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政務委員會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軍政長官公署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爲因應戰局,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共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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