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不通婚

旗民不通婚,亦稱旗汉不通婚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等,指的是清朝旗人甚少与民人互為結親的习俗。因常以满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间仍然习惯称这段历史为“满汉不通婚”。

背景
清朝從無禁止旗民結親的法令,在入關之初還提倡二者結親。清太宗之女建宁公主下嫁明朝降将平西王吴三桂之子吴应熊,肃亲王豪格女下嫁明朝降将镇南王耿仲明之孙耿精忠;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准其娶。而清朝皇帝妃嬪中漢姓者不少,除了高階妃嬪可證多來自漢軍八旗或旗鼓佐領外,其他貴人以下嬪妃如常在、答應、官女子其戶籍多不可考,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但“满汉不通婚”卻依舊成為滿洲,尤其是上層婚嫁習俗的不成文之規矩。之所以如此,以下幾點原因頗為關鍵:

*民族矛盾:清初滿洲統治者推行“剃髮、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漢族人民的不滿,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從情感上,兩族人民不具備通婚的條件。故而選秀女勢必也會對旗民結親產生一定影響。
*房產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負責撥給旗地、房屋。為了對八旗產業給予保護,朝廷不允許旗人將地產典賣於民人,俗稱“旗民不交產”。眾所周知,在古代,地產的繼承是一個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廣泛結親必然要涉及到地產繼承問題,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產”這一政令必然會導致諸多麻煩,故這一政令客觀上限制了旗民通婚。在這種情況下,旗民若廣泛通婚,旗人將失去法律特權。
*民族習慣:漢人女子有纏足的習俗,在旗人看來不利於勞動生產;而旗家女子是天足,這也不符當時漢族男子“三寸金蓮”的審美觀。

影响
在此风俗之影响下,绥远和西安的满洲旗人200年来未与外族通婚;但杭州等一些关内驻防地区的旗人却有许多与民人结亲的例子。主要以旗人男子聘娶民人女子者为多,却极少有旗人女子嫁给民人男子的例子。旗男因贫困无力迎娶旗女者,通常会转而选择富裕的民人家庭,而民人也欲以此抬高自身地位,故二者一拍即合。而相比之下,汉军旗人因本是汉人,与民人历来通婚较广,乾隆帝亦曾表示“毋庸禁止”汉军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结亲。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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