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中華民國)

是中華民國的第二級行政區劃,為地方自治團體,下分鄉、鎮、縣轄市。縣劃分於省內,原由省管轄,省虛級化後改由中央政府實質直轄。行政首長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縣政府之運作;立法機關為縣議會,其議員亦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與縣長同,惟可連選連任。截至2021年6月,全國第一大縣為彰化縣(1,261,272人),亦是人口唯一超過百萬的縣。

沿革
民國初年繼承清朝之行政區劃,縣初期為道所轄;之後撤道制,直接隸屬於省或特别行政區;国共内战期間部分省份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區,縣改隸屬於行政督察區之下。自民國時期開始,部份縣份的發達地區被單獨劃出設立市,如劃上海縣核心區設上海市。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此時縣制之法源為1929年頒布的《縣組織法》。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现实中,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為調和中日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差異,另由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規範臺灣的縣制,與大陸地區的縣制不盡相同。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縣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權。而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隨著省政府虛級化後,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縣依照該法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現況
目前中華民國全國共有13個縣:其中11縣在臺灣省之下,另外2縣則在福建省之下。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各縣的民政事務均由內政部監督。
過去臺灣省曾設有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桃園縣,但分別於2010年和2014年改制為直轄市。

参考文献
參見
*省 (中華民國)、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人口列表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臺灣行政區域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臺灣行政區人口列表
*臺灣行政區面積表
*臺灣行政區人口密度表
*縣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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