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全称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简称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於1857年作出的判決,其牽扯奴隶制。该案判决結果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
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根据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两地分别禁止奴隶制,他的遗孀继承了财产,包括作为奴隶的斯科特一家,随后将斯科特一家作为劳动力出租,斯托里大法官间接触碰了奴隶制问题,当时他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推翻了宾夕法尼亚的一项州法。他说,这项法律与联邦的逃奴法相冲突;接着,他没有什么理由就裁定触及逃奴的任何州法都是无效的;只是简单地说联邦政府对于这一问题拥有排他性的权力中,大法官回避了棘手的难题,也是只简单裁定,一个奴隶进入自由州后是否自动获得自由的问题应由他当时所居住的州(肯塔基州)法院判决,既然肯塔基州认为他是奴隶,那么他就是奴隶;争议中的黑人身份仅归结到他们目前所居住的州(肯塔基州)的法律,而不去涉及以前在自由地区寄居时的身份}}”
坦尼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
:“……我们认为他们不是的,他们不包括在宪法的‘公民’一词之内,宪法也无意将他们包括在内,因此不能要求享有宪法赋予合众国公民的任何权利和特权。相反,他们当时被认为是一类从属的、低人一等的人,被掌握统治权的种族制服,无论解放与否,始终服从统治种族的权威,除那些掌握权力和政府的人愿意给他们的那些权利和特权外,没有其他权利或特权。……}}”
坦尼接下来又说:
:“……一个多世纪以来,他们一直被当做劣种人,完全不适宜同白种人交往,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政治关系中;由于他们是劣种人,因而没有白种人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黑人可以被公正合法的贬为奴隶,为白人的利益服务。……}}”“……《独立宣言》并没有打算把当奴隶的非洲人包括在内,制定并通过该宣言的人民中没有他们的份,这一点是清楚得没有争论余地的;……}}”
关于1787年《美国宪法》通过时,北方一些州的自由黑人行使过投票权的事实。坦尼提出了州公民权和联邦公民权的双重身份概念,并用冗长的法律和案例进行论证,基本可概括为:自由黑人投票时行使的是州赋予的州公民权,宪法生效后赋予宪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以联邦公民权。根据宪法的原意,黑人并未被赋予联邦公民权,而州并不能赋予州内的黑人以联邦公民权}}”
国会的权力
坦尼关于《密苏里妥协案》不合宪的意见是遭到批评最多的,5位大法官”
第二:坦尼很有建设性的第一次在美国最高法院从实体性正当程序角度论证一项法案不符合《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
结论是:
:“……出于这些考虑,本院认为国会禁止公民在法令提及的线以北合众国准州内拥有这种财产的法令是未被宪法批准的,因而无效;无论德雷德·斯科特本人,还是他的任何家人,都不能因为进入该准州而获得自由,即使他们是被主人怀着使他们成为永久居民的意愿携往彼处的。……}}”
柯蒂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坦尼的判决意见在《霍华德编法院判例汇编》中用小体字排版,占了55页,而柯蒂斯的反对意见更占了70页,又形成了“隔离但平等”的案例,从法律的高度歧视黑人达半个多世纪,随着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才根据第十四修正案,废除了不合理的歧视和种族隔离,保障了非裔美国人的平等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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