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又稱為色法,於五蘊中為色蘊(舊譯為色陰),指可見、可被接觸的各種物質現象,其特徵為佔有空間,能被感官感知,是佛教、耆那教、印度教等印度宗教的基本概念。在佛教中,有漏之五蘊也就是五取蘊中的色法,稱為色取蘊(舊譯為色受陰)。
一切的物质现象,都屬於色法,就人而言,又可以理解為一個人生理活動的所有現象,都屬於色法,並且可以用色法來分析。分析心理活動所有現象的法,則稱為名法。色法與名法,合稱為「名色」。
字源
在梵文中,是指外觀,形象,相貌,現象,顯現於外的特徵等意思,可以被譯為形象(),理型或形式()。它是物質的基本特徵,但不是顏色()的意思。
它的字根來自動詞,是破壞,改變,擊碎的意思。因此在《雜阿含經》中,以會被破壞、會改變的,來解釋色()的意義。
古印度起源
名與色,這兩個概念可以追溯到《梨俱吠陀》時期,在奧義書時期發展,在佛教出現前就已經存在,是古印度當時共通的概念。
在古印度,色大致上即是現代所說的物質,但在定義上略有出入,色可以單單用來指所有構成生命與肉體的有機物質,也可以被推廣到指所有一切外在的物質現象。也被用來當作物質具備的特性,屬性與功能。
在古印度時,根據四元素說,認為所有物質皆由四大種構成,為印度共有常識,因此通常不會多作解釋。
概論
色,为变碍,占有一定空间、互相障礙,且会轉易变坏者,称之为色;以四大以及四大所造為身者,称为色蕴,是有质碍、变碍诸法之聚集。色蘊,包括“色”的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优劣、远近等等。
諸色法分為三種:一者,可見有對。二者,不可見有對。三者,不可見無對。可見有對色為眼根和色塵,不可見有對色為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和聲塵、香塵、味塵、觸塵,不可見無對色是法處所攝色,少分法塵。
六根之眼根的對境,稱為「色境」或「色塵」(viṣaya),為六境(六塵)之一。在十二處謂「色處」(āyatana),在十八界謂「色界」(dhātu)。這裡的「色」僅指顏色、形狀等,能為眼根、眼識所取所緣之對境,為「可見有對色」。色境/十二處之色處/十八界之色界,其範圍比色蘊、色法要狹窄,因為色蘊、色法包含「五根、五塵和法處所攝色」,囊括了「可見有對色」、「不可見有對色」、「不可見無對色」。
說一切有部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立十一種色法:五根、五塵、法處所攝色(梵語:dharmāyatanaparyāpannarūpa、巴利語:dhammāyatanapariyāpannarūpa);四大種攝於觸處中,此處所說「五根」指的是眼睛、鼻子等身體的五種器官。譬如眼識的生起,必須有「眼根」為其所依。眼根,乃能見色塵,即眼所見山河大地、青黃赤白、男女形貌等,眼識之所依,故名眼根。
*五塵:色、聲、香、味、觸等五塵。
*法處所攝色:說一切有部的阿毘達磨以諸「無表色」為「法處所攝色」。無表色由說一切有部提出,指有情身中的業力潛流,是以身業與口業為起緣,生於身內的無形色法。分為三種:律儀(持守戒律、成就禪那)、不律儀(違破戒律)、兩者皆非(未達持戒程度的善行、未達破戒程度的惡行),具有防非或妨善之功能,故為律儀之戒體。按有部理論,無表業是四大種所造,以色業為性,這一點和「身語之有表業」相同,但由於不能表示(vijñapti)出來,令他了知,故稱無表。
南傳上座部
南傳上座部阿毘達磨立二十八種色法,一類是地、水、火、風四大種;另一類则是二十四種四大種所造色。
參考條目
*五蘊: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
*名色
*五根加上意根就是六根
註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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