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講述臺灣公路概況及歷史。
定義
「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原是指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公路則不同,不僅指特定對象外,尚須有一定之設計標準。
中華民國所稱之「公路」,是指公路法第2條第1款所列舉之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換句話說,若非屬前述之道路,就算供車輛通行,也不能稱之為公路50年殖民年間之道路建設成果:指定道路總里程3689.7公里(包含縱貫道路461.4公里),及市街庄道路13994.6公里。
戰後
二次大戰時,多處公路因盟軍轟炸被毀,戰後所剩能通車路段僅餘百分之四十。1945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始設立公共工程局,掌台灣省公路工程事宜。1946年設立台灣省公路局,1949年,公共工程局歸併公路局。1959年進行公路規劃,評估日後二十年公路發展並分為環島公路、橫貫公路、內陸公路、濱海公路及聯絡公路等五大類,總里程約一萬六千公里。1961年完成全省公路普查及公路編號。今日之公路系統於1983年的公路普查中大致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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