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一項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竊盜罪」與「強盜;}-罪」之間。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實務上認為,搶奪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以強暴、胁迫等手段實施者,則將落入強盜罪的範圍,不再以搶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之处就在于: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带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去劫取财物。
搶奪罪的惩罚为:
參見
- 偷竊
- 抢劫
- 中華民國刑法罪名列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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