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

村里長是中華民國法律对最基層民選公職人員“村長里長”的合称。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村、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单位。里隸屬於區、縣轄市或鎮,村隸屬於鄉。村里長透過四年一次定期選舉選出,無連任限制;职务本身為無給職,但有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

職能
村里長法定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轄下有一百至四千戶不等。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舉辦里民活動。依《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實務上因為村里長是直接民選,獨立性強,加上公所及市府無法針對民選的村里長做出實質調職或懲處,因此鄉鎮市區長通常不會由上對下指揮,而是請求協助,尤其區長是由市長指派,其民意基礎低於里長。

村里之外,有學者认为在兩岸政治關係持續僵化的背景下,村里長在兩岸交流互動中扮演重要角色。

注釋
參見
*网格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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