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法又称開中或開中制,是明代為鼓励商人運輸糧食至边塞,以换取盐引,以给予贩賣食鹽的資格。
開中法类似于北宋的折中法,但又有稍許不同。洪武三年開始的舉措。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中盐例”,規定五石粮食可向朝廷换取二百斤的盐引。盐商因长途运粮耗费巨大,就在边區雇佣开垦田地,直接生产粮食,再换取盐引,称之“商屯”。後來不限於糧食,布料、銀兩、马匹等皆可換取盐引。
開中法可以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驟,邊商進行報中,用糧食向政府換取鹽引;內商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水商進行市易,將鹽運到指定地點進行銷售。明代中葉後,開中法弊端甚多,出現“占窩”的現象,意指豪族以納糧佔有鹽引,然後賤買貴賣,嚴重破坏了开中制度。弘治时,遂以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折色法,但開中法並未廢除,一直沿用至明末。
参见
*晋商
注釋
參考書目
*《大明會典》卷三十四
*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
*賴建誠:《邊鎮糧餉:明代中後期的邊防費與國家財政危機,1531-1602》(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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