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

保長,又叫保正,有時與「鄉約」一職合稱鄉保,與「地方」一職合稱地保。在宋代的保甲法,每10家為一保,每保選一保長。在明代,保甲制度沒有在全國實行,只在明朝後半期在部份地區實施;1520年,每村須指派一名保長,其職責是整合地方力量來對付小偷和盜賊,確立保甲制度中保長—甲長—牌頭三級制的架構,以1000戶為一保,設保長或保正,綜理全保事務。實際執行上,則往往數村組成一保,或「一鄉一保長」。縣政有時仍有賴保長,他們沒有領縣官府的錢,卻為縣政府做事,故其職位得以保留下來。

職責
保長有時被視為一村之長,職責沒有一定範圍,往往因時因地因官員而異。少數地方官會把保長的職責局限於治安方面,以減輕其負擔。大多數官員都要保長身兼多職,未能預防罪案會受官府的笞刑。清朝規定,保長必須定期向縣衙彙報。按早期規定,保長每月初一十五必須到衙門點卯(點名),彙報向各自轄區旳情況,不管有沒有事情發生,也要替軍隊徵收糧食和各種物料。有些保長被迫逃亡,有些採取敲詐勒索的方法,以應付上級攤派的糧食、燃料、牲畜和人力數額。
其他
保長必須執行賑災事務,包括第一,呈報災情,第二,編造賑冊,作為發放賑票的依據,第三,現場指認災民。保長也要承擔由衙門下鄉辦賑的委員與隨行書役的飯食。保長會選拔保甲制度中地位在其下的牌頭和甲長,向縣衙列出名單,而牌頭和甲長大多就是村莊中的領導人物。保長熟知街坊鄰居,發揮著地方公證人的作用,擔保個人的身份。鄉民到衙門提出訴訟事,保長首先要去證明和確認訴訟人的身份。保長也為所轄範圍內的地產交易提供見證。土地交易時,保長要探查地界,記錄丈量結果,查驗地權憑證;土地所有權發生法律糾紛時,保長也要作證,其證詞往往決定爭議地產的歸屬。保長也受命看守依法沒收或查封的財產。保長工作要配合地方上的社會福利及公益事業,他要辨認打撈出來的屍體,告知其近親,並移交死者的隨身物品。保長並協助善堂的慈善活動,申報屍體發現以便安葬,或確定該區特別貧困的家庭。保長也會協助推動公益事務,如在清末時的城市,保長會向所轄居民收取經費,以安裝煤氣街燈。

人選
保長既是兼職的,也是志願的。保長應選年力精壯、通曉事務、端正謹慎、勤慎老成、為人誠實、有家室、諳練公事、身家殷實、為眾人所推服者出任,由本保紳民公舉充當。清朝法律禁止士紳擔任保長;保長之職由普通人而非士紳擔任,以維持鄉村中士紳階層和廣大民眾之間的勢力平衡。1757年,乾隆帝認識到普通鄉民不適合擔任保長,同時又堅持士紳不能擔任,因而指示地方官在「誠實、識字及有身家之人」中去尋找人選,並指令市井無賴不得擔任。但官府很難找到稱職的保長。許多人都以充任保長為苦,保長一職吃力而不討好,每每被地方官視為僕隸,所以稍有身家的人,地方和村莊的領導人物一般都不願擔任。偶爾保長會由地方上殷實的領導人物出任,但一般情況下,保長只是地方上的小人物,多數是中農,由當地真正的領導人物推舉出來,作為地方領導層與國家權力之間的緩衝人物。擔任保長的鄉民大多沒有什麼威望,或目不識丁,對官府行政了解甚少,整天忙於農事,沒有什麼空閒時間。許多地方官就讓每個保甲單位中的鄉人輪流擔任。由於村中強壯者忙於生計,擔任保長的經常就是「愚頑老疾」之人,有時甚至讓無恥惡棍、無業遊民、無賴之徒充任保長。在1930年代,保長多是由身份比較低賤的人來擔任,他們通常沒有太多財產,唯接觸面較較廣。

大多數鄉民都避免被指派為保長,擔任保長的會千方百計去職,而一般人則會千方百計躲避。被舉薦的保長可能會出資賄賂推舉人以求避免,或借口患病推辭。因此保長人選常常不斷變動。清政府規定了保長的任職期限,以免其沒完沒了地受折磨。1757年朝廷規定保長每年更代。實情是保長成為鄉民輪流充任之職,常有數年甚至十數年才換人的情況。善良樸表的鄉民躲避擔任保長,而惡霸和光棍卻很常擔任,一些無恥之徒搶奪保長之位後,就竭力霸佔,以職位圖利,捨不得失去,不但長期擔任其職,有些保長之位甚至變成世襲,父子相承。有時同一個保長長年充任而沒有輪換,為合乎法律,他只得改換姓名。偶有地方官為了提高保長的地位,會對其彬彬有禮,甚至發予匾額加以表揚。有時碰巧保長講道德和有服務精神,但也會面對各種障礙,由於他們只是普通百姓,得不到鄰居中士紳的尊敬,其同鄉也很容易挑戰其地位。

保長往往由村莊推舉選出。保長如有出缺,該區各戶家長或會到廟裏聚集,推選一人填補空缺。事先一般會張貼告示,候選人須在選舉時親自到場。事實上人選往往是由有權有勢者決定。人選得到全體認可後,就讓地方及村莊的領導人物提名,然後經縣衙門正式批准,縣衙一般予以照准。薦舉保長的文件,往往由一兩個有功名者(通常是生員或監生)帶頭具名,隨後是一系列鄉民的名單。這些士紳是常也公認為領袖。被提名的保長若願就職,才到衙門具文「認狀」,「具甘結」。在晚清,保長有時是衙門胥吏指派的。民國時,保長也是由區民選舉,由縣官府任命,但實際上往往由當地鄉紳推舉。如保長不能反映村民的意向,縣政府會尊重民意予以更換。

收入與付出
保長沒有來自官府的薪酬,其報酬來自街區基金,即由保長自己挨家挨戶所收。1930年代時,原則上保長所管的村子會給予保長「禮錢」20—100元,作為他的主要收入,約等於一個長工的工資。禮錢不甚固定,視乎保長的人緣與個人關係。有時保長會向鄉民索取門牌錢,或借打官司而獲利。因為官府遇到重大案件,許多時候都僅讓保長調查處理,縣官自己沒有覆核,保長可以從中索取錢財。民國時,如果保長催稅催糧的成績好,有些縣公署到年終會給他發放獎金,作為經濟刺激手段。支出方面,保長要滿足衙門走卒的敲詐勒索,有責任提供官府在錢財和勞役兩方面各種各樣的需求,還經常遭受毆打和懲罰。半月一次到衙門彙報,又為胥吏開了敲詐勒索之門,使保長承受更多負擔。負責保甲事務的刑房書吏,經常向保長索取錢財,如果保甲頭人向書吏交付賄款,其報告便可馬上通過,因此沒有人敢拒絕書吏的需索。

腐敗情況
指出,晚清時漢口的保長大部份都能忠實履行公職,黃宗智亦指出,在河北寶坻保長長期濫權的事例不常見。但保長有時也聲名狼藉;有些保長會對鄉民敲詐勒索,如有謀殺案發生時,有些保長或地保就會向其鄰居榨取錢財。鄉民偶有異常,保長也可能來敲詐勒索,威脅要告發他。最常見保長舞弊的情況,是辦賑之時,保長在編造賑冊時,以給予錢財始得入冊要挾鄉民。偶然會有保長濫用權力,借機斂稅的例子,也有鄉保攜帶稅款潛逃。保長有時會被衙門胥吏利用作掠奪居民;有時會給假證供,隱匿稅項,包藏罪犯。在城市,保長或會捏造地產稅額,掩護賭博與賣淫,煽動雇工控訴雇主。

參考文献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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