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幣,即中華民國法定貨幣的簡稱,是1935年(民國24年)起由國民政府發行的國幣。法幣的發行,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使用接近五百年的銀本位幣制。後來法幣在國共内戰時因中華民國政府軍費上升而大量發行以支付軍費,引發惡性通脹,在1948年(民國37年)由金圆券取代。
發行初衷
民國初年的中國貨幣基本上仍是銀本位,沿襲以白銀作為貨幣。清末以前,多以银两作結算。自清代中葉起,隨著外國銀圓流入,民間開始流通銀圓。民國成立後,亦繼續以銀圓為通貨,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皆有鑄造銀圓。1933年(民國22年),國民政府規定廢兩改元,貨幣一律以銀圓為單位。民國初期,各地方銀行或政府亦常有發行紙幣,但流通及認受性不一,當中只以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發行的鈔票認受性最高。
國民政府在1928年(民國17年)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中國後,開始逐步施行貨幣改革,計劃主要由宋子文及孔祥熙負責推行。最先步驟是透過行政命令,以官股入股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變相將其控制權改為完全國有(原先已是官方開辦的銀行,已是半官辦)。加上國民政府原有之中央銀行,國民黨基本上控制了中國的銀行業。1929年(民國18年),美國經濟大蕭條。1934年(民國23年),美國總統羅斯福為討好國內產銀州的議員,通過「購銀法案」,由財政部購入白銀作為儲備,頓時引起國際銀價高漲。中國當時為第三大銀本位國家,即時出現白銀外流,通貨收縮,引發利率急速上升,部分銀行、錢莊倒閉;於是,貨幣改革成為國家理財當務之急。
法币改革
民国法币雕版模具,上海市银行博物馆藏]]
1935年(民國24年)11月4日,國民政府頒佈《財政部改革幣制令》。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後加入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法幣為發行國家信用法定貨幣,取代銀本位的銀圓。由銀本位改為法幣,限期收回其他紙幣;並且規定一切公私款項必須以法幣收付,將市面銀圓收歸國有,以一法幣換銀圓一元。財政部發言人為此發表談話指出,有借此抬高物價擾亂金融情事將依法嚴辦。1948年(民國37年)5月行憲選舉後,由翁文灝出任行政院院長,王雲五被任為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開始籌劃另一次貨幣改革,以金圓券取代法幣。
印制公司
中央银行发行(部分鈔券由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代為發行)的法币乃委由以下公司或组织印制協助:
票樣
低面額鈔券
中央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
中國銀行
高面額鈔券
中央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
中國銀行
低面額改值使用鈔券(加註四川通用)
參見
*60億圓紙幣
*中華民國貨幣 (大陸時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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