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定古蹟()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所保護的歷史建築、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點與構築物。古物事務監督經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並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後,可刊憲公告宣布個別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為法定古蹟。
截至2026年1月,全香港共有138項法定古蹟,其中60項位於香港島、14項位於九龍、64項位於新界(不包括離島)、9項位於離島。
評級機制及保育政策
立法局在1971年11月17日通過《1971年古物及古蹟條例草案》,條例主要是管制香港的考古發現,以確保具歷史價值的項目得以保存,授權政府在「認為任何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因具有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意義而符合公眾利益,可於諮詢委員會,並獲總督批准後,藉憲報公告宣布該處為古蹟」。當時立法體現了法定古蹟須具備「極高門檻」,而受法律保護的古蹟類別只有「法定古蹟」一類,條例最終於1976年生效,古物諮詢委員會同年1月1日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成立。
1982年6月16日,立法局通過《1982年古物及古蹟(修訂)條例草案》,引入「暫定古蹟」的程序,使具歷史、考古或古生物學意義的建築物或地方得到臨時保護,以待當局詳細考慮是否宣布為古蹟,根據條例古物事務監督在宣布暫定古蹟前,只須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意見,無須經港督批准,而暫定古蹟在12個月的有效期內,受到相當於法定古蹟的法例管制。私人物業業主亦可通過機制,申請撤回宣布暫定古蹟。法定古蹟的涵蓋範圍,亦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物及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築物。。
香港島
中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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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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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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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
九龍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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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香港歷史建築
**香港一級歷史建築
**香港二級歷史建築
**香港三級歷史建築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https://www.amo.gov.hk/tc/historic-buildings/monuments/index.html 香港法定古蹟]
*[https://www.amo.gov.hk/tc/home/index.html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古物古蹟辦事處]
*[http://gish.amo.gov.hk/internet/index.html?lang=zh-hk 香港文物地理資訊系統]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3!zh-Hant-HK?INDEX_CS=N 《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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