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在北京的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现代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的院址设在今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沿革
“平政院”一名始于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平政院。”1912年3月,南北议和成功后,革命党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1914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推动下,《中华民国约法》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规定行之。”
审判
曾在平政院任职的陈顾远说:“平政院设于北平丰盛胡同,内分三庭,是个清闲机关,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对其地位都不重视。……平政院便有一个众人皆知的黑名‘贫证院’。”“新来的几位评事,学问很多,却都不懂法律。案子分派某位评事主办,均以‘我对法律生疏’,拒绝接收。”阮毅成对平政院的工作成绩评论道:“平政院与北京政府相始终,十余年间,殊少令人满意之成绩与表现。”
实际上,平政院还是作出了一定成绩。由于档案散失,平政院存在的十五年间,所审理案件的数量已难确切统计。据今人的不完全统计,平政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如下:1915年18件,1916年18件,1917年11 件,1918年23件,1919年15件,1920年30件,1921年18件,1922年6件,1923年16件,1924年10件,1925年7件,1926年7件,1927年4件,1928年3件;共计186件,平均每年13件。以上186件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产权争执,共45件。
平政院审理的案件中,从书吏直到县知事、道尹、省长、都督、部长、国务总理,均曾成为被告。平政院的成立,标志着行政诉讼及行政法学纳入中国法制;自此,民众获得了与各级官员形式上平等对簿公堂的机会。平政院的司法实践,对后世具有里程碑意义。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平政院裁決錄存(1914-1928)》(犁齋法制史料叢編之一),臺北:黃源盛發行,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總經銷,2007年
参见
- 大理院 (中华民国)
-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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