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權

治權,政治學術語,源自孫中山的權能區分理論,體現於《中華民國憲法》。孫中山認為人民擁有政權,政府擁有治權,治權為政府統治人民的政治能力,類似於政治學所說的國家權力。治權又可區分為五權,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

概論
孫中山認為,政治中,統治人民、維持秩序的力量為治權,治權屬於政府所有。政府過度管制,會造成專制,需要人民以政權來加以制衡。

孫中山原始五權憲法理論中,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皆歸於治權,由政府擁有;政權由國民大會執行,但在《五五憲草》及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將立法權與監察權轉歸為政權機關,而行政、司法、考試三者列為治權機關。1992年修憲之後,監察院不再具備民意機關資格,由政權機關改列為治權機關。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與其學生宮澤俊義,反對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區分,認為政權與治權都應該屬於人民,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將會削弱民主制度。

應用
中華民國現今的一個中國意識型態,引用了孫中山的治權理論,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仍然擴及中國大陸領土,但是治權只限於台灣。在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分裂國家平行代表權、一國兩區、憲法一中等政策中,都採用這個解釋。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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