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统一战线组织,被定义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政治协商和咨询机关;它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也不是立法机关。
历史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8月至10月國共重慶談判時,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認為談判重點就是召開政治會議討論建國方案,便提出召集黨派會議的協定草案。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不同意“黨派會議”的名稱{{NoteTag|國民政府代表王世-{杰}-认为,各党人士总共不过一千万,不能代表民众,所以主张叫“政治咨询会议”,遭到中共反对。张治中在9月10日会谈中為充分尊重各方意願,提出在“政治會議”中加入“協商”二字,中共默認接受了這個建議。在10月的毛澤東、蔣中正談判中,政治協商會議的名稱及其任務便正式確定下來,並寫進了《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即“雙十協定”),決定“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共商國是”。
1946年1月10日至31日,由中国国民党(8人)、中國共产党(7人)、中國民主同盟(9人)、中國青年党(5人)、社会贤达(9人)的代表共38人在重慶召开了政治協商會議,再一次確定了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针,並提出了對《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若干修正建議。同年11月,中国国民党单方面宣布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中國共产党及中國民主同盟谴责中国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政治协商会议由此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海外华侨纷纷发表声明、宣言、通电响应。随后,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海外华侨代表人士,从中国各地及海外陆续抵达解放区,与中共代表协商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事宜。1948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代表与抵达哈尔滨的各界民主人士代表就成立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等问题达成了协议。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选举毛泽东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决定李维汉为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齐燕铭、余心清、孙起孟、阎宝航、罗叔章、周新民、连贯、宦乡、沈体兰9人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开过2次全体会议,8次常务委员会会议。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不再代行立法机关的职权。但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至今。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1956年5月2日,毛泽东在第七次最高国务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政治报告中宣布,“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遵循的方针。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作了进一步阐述。1957年中国共产党進行了反右运动。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又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自1957年反右运动后,民主党派的參政議政日益受到限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功能日益萎缩。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未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仍未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但在宪法序言中提出:“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1980年8月28日,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说:“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1982年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融合为一体,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宪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并在总纲中强调“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在总纲最后一个自然段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实际上第一次明确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章程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年1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另行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54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截止2023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共经历了5次修订:
- 1994年3月19日,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 2000年3月11日,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
- 2018年3月15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 2023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1954年随着宪法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单位变化较大,区域、军队代表不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成立时,设立了“医药卫生界”、“教育界”、“新闻界”等,并设立了“合作社”。1978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取消了“合作社”,增加了“体育界”。198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增加了来自“中华全国台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的委员。199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增设了“经济界”,并将原来的“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199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将“香港同胞”改为“特邀香港人士”,“澳门同胞”改为“特邀澳门人士”,反映了香港回归和澳门回归后委员身份的变化。200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将“社会福利界”调整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202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合并,并增加“环境资源界”。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次提到了“界别”。其中除了第二十条外,还有第三十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为例,共设34个界别,共有17个参加单位(9个政党、8个人民团体)。
目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但一般规模要比全国委员会小,参加单位也比全国委员会少,反映当地社会各界的构成特点。以主要城市的政协为例,2010年代初期,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大连市、深圳市政协等均设32个界别,厦门市政协设29个界别,浦东新区政协设31个界别。
参加单位和个人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分为单位和个人。相应的,政协委员中,有的是代表参加单位的,也有的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如上所述,目前“参加单位”是指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以在这些界别中的委员是代表参加单位的委员。而其他界别中的委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这包括无党派人士、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邀人士。
产生、警告处分、撤销资格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界别设置,经上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推荐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从而形成建议名单。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放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有的地方为参加政协会议及活动的政协委员提供误工补贴,但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发出后,各地对政协委员的误工补贴纷纷取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前,得依备案制度,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表决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参见
- 国民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 协商民主、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统一战线、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统战部
*** 民主党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两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会议经常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期召开,故俗合称“两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香港地區委員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澳門地區委員
*** 全国政协礼堂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 人民阵线
** 越南祖国阵线:越南共产党领导的民族统一战线组织
** 老挝建国阵线
** 佤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www.cppcc.gov.cn 中国政协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http://www.rmzxb.com.cn/index.shtml 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社主办)]
- [http://www.zgzx.com.cn 中国政协传媒网(中国政协杂志社主办)]
- [http://www.people.com.cn/item/lianghui/zlhb/zlhb.htm 人民网:全国政协历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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