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最高法律效力文件,构成了所有法律制度的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宪法又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国策也就是说,《共同纲领》虽然名称不叫《宪法》,但属于临时宪法或起临时宪法作用,这基本上是宪法学界的普遍共识。这部纲领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1954年宪法
早在1949年刘少奇秘访苏联和1950年初毛泽东首次访苏之时,斯大林就已建议中共筹备制宪。1952年,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斯大林第三次督促正在访问苏联的刘少奇尽快制定宪法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和“组织一党的政府”。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1952年底开始酝酿宪法。学者张鸣认为,斯大林之所以极力建议中共制宪,除解决新政府自身合法性问题外,还有对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担忧。,“一旦社会主义制度建成,宪法的使命就完成了,就要被完全的宪法所取代”。这种说法意味着宪法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即已经失去意义。}}。宪法序言即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初稿领导小组,毛泽东带领核心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南下杭州,亲自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也不乏独创,例如苏联等国宪法均没有的长篇大论式的宪法序言。
随后的整个过程,基本按照毛泽东在给刘少奇信中规定的进度进行:
2月前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邓小平、李维汉两人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4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毛泽东表示,“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甚么又要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甚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共投票1197张,同意票为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居留权等,还纳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行文上颇具建设性。}},因此1954年宪法仍未远离8年前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5年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例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自由迁徙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
事实上,这部宪法很快就被虚置,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修宪陷入僵局。1971年,林彪逃往苏联失败后,废除国家主席已成定局,修宪工作终于有所进展。。
这部宪法的合法性后来受到了质疑。因为通过该法律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依照《五四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是由“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即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军队等方面推选、指定或特邀的,其本身即违背了程序正义。同时,七五宪法没有由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也没有提交全民讨论,修宪的过程也并未公开透明,甚至直到该部宪法被通过四天后才由《人民日报》受权公布。。
1978年宪法
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组成。同时,其名单仅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
新宪法修正了1975年宪法的一部分文革语调,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但仍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说法。1980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
#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
#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1980年,经全国人大决定,正式成立了由叶剑英、宋庆龄和彭真主持,包含民主党派、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和法学家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该宪法建立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革语言
- 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和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
- 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但也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也有其局限性,如“四项基本原则”的入宪,领袖、个人意志的权重显然是更大的。,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度修改了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义勇军进行曲》亦被明定为国歌。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赋予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
不同版本宪法比较
宪法内容
结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代表,不负责政府工作,但可提名作为政府首脑的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全国人大通过。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分别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司法部认为,五四宪法是“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是代表了工人阶级意志的宪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2年表示,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法律保障。美国普度大学及美国学者埃斯特斯等人则批评,该宪法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根本法”,但是历史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曾违反过该宪法的众多条款并对要求严格遵守宪法的呼吁进行了压制。《大英百科全书》、美国密歇根大学政治学教授李侃如及《炎黄春秋》杂志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适用性受限,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政治体制的运行。
宪法施行
宪法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未制定生效日期,其通过日期,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均在同一天。
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普通法均在附则中制定了生效日期。
宪法解释
根据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但宪法中并未说明在何种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现有的宪法解释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等法律和法律解释做出决定,符合部分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依据之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違憲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许志永、滕彪、俞江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呼吁违宪审查,但国务院立即主动废除了收容制度,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宪审查没有发生。2007年,69名学者和公民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废除违反宪法的劳教制度。此事至2007年12月20日止没有-{回}-音。2013年,在未觸發違憲審查的情況下,勞教制度被廢除。英国学者马蒂厄批评,中国法院不允许当事人主张其宪法权利遭受侵犯。负责违宪审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从未宣布任何法律法规违宪。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4次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自202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违宪审查工作。
引用宪法裁判争议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不能用来给罪犯定罪量刑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包括《》在内的27项司法解释。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中要求,“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效力爭議
按照卡尔·罗文斯坦依照宪法在国家实际权力运作方面所具有的实质意义进行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字义型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即宪法不能全然发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之作用,宪法完全缺乏规范力,成为装饰品。例如,尽管中国政府声称该宪法是“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事实上此法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均未能发挥其正文中所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条文之效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甚至未能保障国家主席刘少奇的人身权利。直至2021年,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民因言论被治罪,却得不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保护。有人士指,这部由执政党起草的,代表该党意志的宪法,自颁布以来,除“党的领导”条款之外的所有条款从未被该执政党认真遵守过。也有观点认为,遵守宪法是党章规定,党应当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序言部分自1954年宪法首创,历次修改后变得越来越长。而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甚至宪法序言与正文是否互相矛盾,更是争议极大。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http://www.npc.gov.cn/npc/c505/201803/e87e5cd7c1ce46ef866f4ec8e2d709ea.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普法网:[https://web.archive.org/web/20031205131209/http://www.legalinfo.gov.cn/pfzx/2003-01/16/content_3674.htm 宪法专题]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22219/2336565.html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http://www.gwytb.gov.cn/gjstfg/ 涉台法律法规]
参见
- 憲法、憲政主義、公民投票
- 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國民大會、政治协商会议、五五宪草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
- 蘇聯憲法
- 中国历代宪法#民国与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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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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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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