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鄉試字號是清代科舉制度中,為防止考生作弊而設立的身份識別與編號系統。清代鄉試在受卷、彌封、謄錄等環節,均需對考生試卷進行編號,以確保閱卷的公正性。各省、各類考生的字號編制,因地域、身份不同而有嚴格區分,並隨制度演變不斷調整。
制度緣起
順治二年(1645年),清廷正式規定鄉試受卷時,由監臨官委派官員坐堂監督,受卷官將試卷封存入箱,並對考生所坐「字號」進行編號管理。編號方式為「將士子所坐字號分為兩截」:字號取自《千字文》中的七十二個字(自「天」字起至「師」字止),每字下再編一至七十號。編號時,先將七十二字逐卷輪完,再將七十號信手探出,印於各字之下。每一巡完畢後,該號印即收繳不用,以防重複。若直接用筆書寫字號,即屬作弊。
各類字號
清代鄉試根據考生身份和籍貫,設置了不同的字號,以資識別。順治年間規定:順天、直隸生員用「貝」字號,監生用「皿」字號,宣鎮用「旦」字號;遼東地區用「夾」字號(後改為「遼」字);陝西寧夏用「丁」字號,甘肅用「聿」字號。
此後制度不斷調整:
- 康熙五年(1666年),裁撤遼生「夾」字號。
- 康熙十四年(1675年),直隸八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宣府、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西等省考生編為「北皿」字號;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等省編為「南皿」字號;曲阜孔氏四氏學編為「耳」字號。
- 康熙八年(1669年),滿洲、蒙古考生編為「滿」字號,漢軍編為「合」字號。
-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臺灣考生編為「臺」字號。
- 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涼州、西寧五學編為「聿左」字號,甘州、肅州五學編為「聿右」字號。
- 康熙六十年(1721年),長蘆商籍編為「鹵」字號;六十一年,廣東商籍亦編「鹵」字號。
- 雍正元年(1723年),欽天監天文生不論貢監生員,俱編「皿」字號。
- 雍正八年(1730年),陝西榆林、神木、府谷、吳堡、靖邊、安塞、保安七處編為「木」字號。
- 乾隆三年(1738年),四川寧遠編為「㝉」字號(乾隆三年議准:四川巡撫碩色疏稱:「四川寧遠一郡,僻處極邊,向係衛地。雖已建官設學,從無登科之人。請嗣後鄉試,照甘肅寧夏之例,另編字號,於通省中額內額中一名,以示鼓勵。」查邊郡文風固宜振作,而掄才大典,未可倖邀。若應試不過數人,即定中額一名,恐士子不無倖邀,殊非拔取真才之意。請嗣後寧遠一府應試士子至三十名以上者,准其另編字號,現因從前所編之字係御名偏旁,敬避改編「丁」字號,於本省額內取中一名,以示鼓勵。如不及三十名之數,仍照常取中,毋庸另編字號。)。
- 乾隆十三年(1748年),陝西「木」字號改為閒科編號。
-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甘肅「聿右」字號內涼州一府改歸合省大號。
- 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甘肅寧夏閒科編「丁」字號。
-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熱河編為「承」字號。
- 嘉慶七年(1802年),「旦」字號併入「貝」字號。
- 嘉慶十二年(1807年),湖南鳳凰、乾州、永綏、保靖四廳縣編為「邊」字號,苗生編為「田」字號。
- 嘉慶十八年(1813年),各省駐防生監編為「旗」字號。
- 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甘肅鎮西、迪化編為「聿中」字號。
- 道光八年(1828年),臺灣粵籍生員編為「田」字號。
- 道光十九年(1839年),奉天生員考取左右翼教習者歸入「皿」字號。
- 咸豐十一年(1861年),裁四川「丁」字號。
- 光緒元年(1875年),甘肅「聿右」字號改為閒科編號。
- 光緒三年(1877年),甘肅回生編為「良」字號,裁「聿左」字號。
- 光緒四年(1878年),湖北施南、鄖陽閒科分編「方」、「員」字號。
- 光緒五年(1879年),宣化仍復「旦」字號。
- 光緒九年(1883年),廣西泗城、鎮安閒科分編「泗」、「鎮」字號。
- 光緒十三年(1887年),廣東瓊州編為「玉」字號,順天鄉試中的算學生監生編為「算」字號。
各省字號分類
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正式將「南皿」、「北皿」、「中皿」的省分歸屬加以確定。各省貢監生若願就本省鄉試,與生員一體編號,不得另分「皿」字號;唯直隸監生應試者,仍通編「皿」字號。
編號流程與防弊措施
彌封所負責硃卷、墨卷的編號工作。號簿封送監臨官,所有人員須取具互結。該所官親自印號,不得經由人役之手。卷到後,各官分經及生員、監生,信手掣籤用印,不許閒人窺看。墨卷號必與硃卷號相對,頭場卷號必與二、三場卷號相對,卷號必與簿號相對。監生與生員必須分別編號,不得混淆。
各役在彌封時須專心閱視,防止竊取、割換。若發現折角、針眼等弊病,立即究治。封滿一箱後,由本所官親送堂上,並約同謄錄所官眼同交收,不許兩所人役近身私語。
違規處罰
受卷官若將失格、違禁的墨卷應貼而不貼,或將不應貼的試卷誤貼,均降一級調用。
謄錄各役若書寫潦草、淡抹、句字差落等小失誤,責令重錄;情節嚴重者枷號革職。若截去文字、挪東移西、作奸舞文,則以「枉法贓律」治罪。硃卷須用同一顏色,紙張規格亦須一致。
參見
- 鄉試
- 科舉
- 謄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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