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列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由人類實踐的非物質傳統與習俗。作為一個國家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它們包括慶典、節日、表演、口述傳統、音樂以及手工藝製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由2003年起草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立,並於2006年生效。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社區、群體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確認境內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編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作為保護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4年12月2日批准了該公約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先後於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年公布了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目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94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按照申報地區或單位進行逐一統計,則共有140項。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則另擁有7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這些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瑪納斯和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已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麥西熱甫則入選《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相繼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的規範化和系統性水平,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為科學、系統地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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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
传统音乐
传统舞蹈
传统戏剧
曲艺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传统美术
传统技藝
传统医药
民俗
統計
參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

注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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