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相搅

异论相搅,是宋代政治史上的一种用人原则和政治观念,通常指君主任用政见、政治背景或关系网络不同的臣僚,使其相互议论、监督和牵制,以防止单一大臣或政治集团控制朝政。现有研究分别从祖宗之法、君主驭臣和政治协商等角度解释这一观念。

现存宋代史籍中,“异论相搅”作为政治概念初见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的一次君臣讨论。时任枢密使吕公弼将去职,曾公亮、韩绛建议起用司马光,王安石担心司马光成为反对新法者的“宗主”。曾公亮转述宋真宗任用寇准时所说的“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非”,王安石则主张任事之臣必须“同心同德、协于克一”。神宗最终表示“要令异论相搅,即不可”,而没有起用司马光。

学界对异论相搅的性质和实际影响存在分歧。较早的解释多强调其限制相权、分割臣僚和维护君权的作用;近年另有研究将其同宋代集议和言路联系起来,强调不同意见在扩大信息来源、纠正决策和形成政治共识方面的作用。关于其政治后果,也存在维持中枢平衡与加剧党争、降低行政效率等不同评价。

语源与含义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讨论发生于熙宁变法初期。当时朝臣对新法存在广泛分歧,司马光又是反对新法者中声望较高的人物。王安石所谓“异论有宗主”,是指司马光进入枢密院后,分散的反对意见可能取得共同的政治中心;曾公亮则以真宗任用寇准为例,主张政见不同的大臣相互牵制,可以使各方均“不敢为非”。

狭义的异论相搅是一种中枢用人方略,即有意使政治立场、出身背景、行政风格或私人关系不同的官员共处朝廷,由其相互监督和牵制,防止宰相或某一官僚集团控制信息和决策。较广的解释还包括允许不同意见进入决策过程,使政策经过反复讨论和比较后逐步形成。

胡百精、高涵等研究者将异论相搅同“不杀言事者”“道理最大”和“共定国是”等观念联系起来,将其分别概括为宋代言论政治的伦理底线、协商手段、规范标准和建制目标。在这一解释中,异论相搅通过意见竞争辨明利害,推动朝廷形成可以执行的政治共识。

异论相搅容许政见分歧,朝廷同时需要维持施政方向的统一。王安石强调,朝廷确定施政纲领以后,任事之臣必须“协于克一”,否则政令难以贯彻;曾公亮等人则重视不同意见相互纠正、避免执政者壅蔽的作用。争论的关键集中在异议应当持续到何种阶段,以及“国是”确定以后,官员是否仍可公开反对或牵制执政者。

历史实践
太祖、太宗时期的追溯
“异论相搅”一语在现存材料中迟至神宗朝才明确出现,部分学者则将相关政治实践追溯到宋太祖和宋太宗时期。田志光以赵普的权力变迁为中心,认为宋太祖在倚重赵普处理政务的同时,通过设置和扩大参知政事的议政权限、调整中书和枢密院的人事配置等方式,分割并监督赵普的权力。

田志光还认为,赵普与宋太宗及其他朝臣之间的矛盾,使太祖得以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保持裁决地位;待赵普权力扩张并受到朝臣攻击后,太祖又将其罢相。太宗即位后,赵普一度受到限制,后来又借助其元老地位和政治经验处理赵廷美、卢多逊等人的政治案件。赵普权力的起落,因而被该研究解释为宋初君主同时任用、调整和牵制不同政治力量的表现。

田志光据此认为,异论相搅作为祖宗法中的用人方略在太祖、太宗时期已经形成,其主要目标是防止权臣专政、维持中枢权力平衡和巩固皇权。这种安排增加了政治内耗和行政成本,同时符合宋初君主“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政治取向。

真宗时期
按照曾公亮在神宗朝的转述,真宗任用寇准的目的之一,是使不同意见在朝中相互牵制。部分研究认为,真宗时期的异论相搅还表现为太宗朝旧臣、潜邸旧臣与科举出身士大夫之间的并用和竞争。

石鹏、蒲圣以王显的仕途为中心,考察真宗朝新旧官僚力量的变化。王显是太宗潜邸旧臣,凭借同太宗的亲近关系迅速进入枢密院,但其才能和政治声望受到科举士大夫质疑。真宗即位后以“图任旧人”为名重新起用王显,使其再次执掌枢密院。该研究认为,真宗此举意在将太宗潜邸旧臣纳入新的权力架构,使其同科举士大夫相互牵制。

王显后来受到傅潜案和威虏军战事牵连,再度被罢黜。石鹏、蒲圣认为,王显包庇傅潜以及在威虏军之战中违背真宗诏令的说法缺乏充分依据,其罢黜更大程度上受到科举士大夫舆论攻击的影响。王显的起用和罢黜反映出真宗试图维持新旧官僚力量的平衡;随着科举士大夫在政治和舆论上的优势增强,这种平衡逐渐难以维持。

张齐贤与李沆共同任相,也被该研究视为真宗并用不同政治背景和行政风格官员的事例。真宗曾要求二人“上下和睦,同济王事”,二人后来因意见和关系不合而发生冲突。张齐贤罢相后,真宗又起用元老重臣吕蒙正,继续维持中枢中新旧政治力量的配置。

刘双怡、李鑫以真宗朝弃守灵州之议说明异论相搅可能造成的决策困难。太宗末年至真宗初年,朝臣长期就灵州应当坚守还是放弃发生争论。该研究认为,真宗在人事上并用政见不同的宰辅,又在两种意见之间反复犹豫,未能及时形成和执行稳定的边防方针,使原本用于限制相权的人事安排反过来影响了皇帝的决断。

仁宗时期
宋仁宗时期,谏院、御史台、给舍封驳和百官轮对等言路进一步发展,不同意见进入中枢决策的渠道有所扩展。台谏官的风闻言事权降低了揭发和弹劾的证据门槛,有助于揭露隐蔽问题,也可能使个人恩怨、名誉竞争和朋党冲突进入政治程序。

部分研究将庆历新政期间改革派与反对者的冲突纳入异论相搅的解释框架。王智临认为,仁宗支持范仲淹等人改革的同时,也保留了反对改革的政治力量;台谏官又利用风闻言事攻击改革官员,使原有政策分歧逐渐转化为朋党指控,促使庆历新政迅速结束。

胡百精、高涵对宋代言路的评价相对审慎。他们认为,风闻言事扩大了台谏的信息来源和监察能力,缺少事实责任约束时,也容易被用于诬告、邀名和政治斗争。仁宗朝对风闻言事范围的反复调整,反映出朝廷试图在信息畅通、言官责任和行政秩序之间维持平衡。

神宗时期
神宗朝是现存文献明确讨论异论相搅的时期,也是相关研究分歧最集中的阶段。熙宁初年,神宗希望通过新法实现富国强兵,并在相当程度上支持王安石。王安石主张朝廷确立“国是”后,任事大臣应当统一方向,反对任用足以成为异议“宗主”的司马光;神宗在熙宁三年的讨论中接受其意见,明确表示不应为了“异论相搅”而起用司马光。

张金铣、韩新芝认为,变法初期新法成效尚未确定,神宗为了分散政治风险,有意同新法保持一定距离,容许变法派和反变法派分别构建有关新法的政治话语。变法派以先王之政、义理和政策成效证明新法的正当性,反变法派则将新法描述为王安石变乱祖宗法度和聚敛害民的个人事业。两派虽然立场相反,却都在一定程度上将王安石置于变法的中心,使神宗保留了根据新法成败调整政治姿态的余地。

随着部分新法显现成效,神宗开始调整朝堂格局并重构新法话语。他削弱王安石及其旧有集团对新法的解释权,强调新法属于皇帝确定的“国是”,并将官员对新法的态度同是否遵循皇帝的“好恶”相联系。有关表述又被要求进入日历、奏疏、印纸、行状和墓志等官私记录,以确立神宗本人对新法的主导地位。

神宗仍然保留或礼遇部分反对新法的元老和士大夫。钱申认为,神宗朝君臣关系的主要面相是支持王安石和变法派,并清除中书、台谏和地方机构中妨碍新法的异议力量。文彦博、冯京、吕公著等人虽然长期在中枢任职,却不足以同变法派形成势均力敌的制衡。神宗保留这些人物,主要同“国家之事必谋元老”、以重德之臣参验有才者,以及明君应当纳谏等政治传统有关;这种安排与以相互牵制为核心的异论相搅仍有区别。

陵安迪从士大夫政治的角度解释神宗的做法。他认为,神宗高度信任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等反对者的道德声望和行政能力,认为这些人仍是实现其政治目标所不可缺少的治理资源。神宗希望他们放弃对抗态度,转而为新法效力,因此试图借助任免、考课、赏罚和刑名法律改变其政治行为。

陵安迪将乌台诗案视为这种治理逻辑的集中表现。神宗允许御史台严厉逮捕和审讯苏轼,最终处分却相对有限,其目的被解释为以刑罚威慑和改造异论者,同时保留其日后重新为朝廷效力的可能。这一做法未能使苏轼等人改变对新法的基本态度,神宗依赖异论者才能又要求其服从国是的尝试也未能取得预期结果。

相关政治机制
人事配置与权力制衡
异论相搅最直接的表现,是在中枢人事安排中并用意见、背景或关系不同的官员。君主可以将不同政治力量分别安置于中书、枢密院、台谏或地方要职,使其相互提供信息、纠正对方,或防止其中一方形成难以控制的权力集团。

各方并未因此获得平等而稳定的制度性权力。皇帝掌握官员任免、升黜和最终裁决权,可以决定哪些意见进入讨论、哪些官员继续留在中枢,以及何时终止争议。异论相搅既可能限制相权,也可能成为君主分化臣僚、扩大裁决空间的手段。

意见不同的官员可以相互补充经验、暴露政策缺陷,也可能因政治声望、私人关系和集团利益而相互攻讦。君主能够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时,异论可能发挥避免壅蔽的作用;君主缺乏稳定方针或延迟裁决时,不同意见则可能转化为政令反复和行政停滞。

集议和言路
异论的表达依赖宋代既有的集议和言路。宋代集议包括尚书都堂集议、有司集议和宰相聚议等形式,可以根据事务性质召集宰执、台谏、侍从、有关机构官员或具备专门知识者参加。与会者在正式决策前陈述意见,部分问题还会经过调查、复议和反复议论。

宋代言路包括谏院独设、台谏合一、风闻言事、给舍封驳、百官轮对和登闻鼓制等安排。谏院和御史台承担规谏与监察职能;给事中和中书舍人可以封还、驳正政令;轮对使不同层级的官员有机会向皇帝陈述政见;登闻鼓等制度则为官员和民众申诉提供渠道。

言路可以使中枢接触执政集团以外的信息,却不能保证意见本身真实可靠。风闻言事降低了言官提出弹劾的证据要求,既使隐蔽违法行为较易进入朝廷视野,也为未经核实的传闻和政治性指控提供了传播渠道。给舍封驳、轮对等制度还可能受到人事控制、皇帝内降和权臣干预,其实际效果因具体政治环境而异。

异论、国是与皇帝裁决
在政治协商说的解释中,异论相搅处于决策过程的前段。不同意见首先经由集议、奏疏、台谏论列或轮对等渠道进入中枢,朝廷再从事实、义理、利害和执行条件等方面比较各项主张,最终形成“国是”或由君主作出裁决。

高涵认为,异论与“致一”之间需要保持平衡。部分争论可以在反复讨论中自然形成共识,部分争论无法完全统一,需要由君相结束议论并确定执行方案。君主始终掌握最终裁决权,不同政治集团没有据此共同分享最高决策权。

熙宁变法显示出异论与国是之间的冲突。王安石认为,政策尚未确定时可以讨论利害;国是确立以后,继续以异论阻碍执行将使“天下事无可为”。神宗后来也逐渐将反对新法同违背皇帝所定国是联系起来,使原本属于政策选择的分歧带有政治忠诚的含义。

学术解释与争议
分权御臣说
较早的研究主要从君权与相权关系解释异论相搅,认为其核心是君主有意使政见不合、关系不睦或分属不同政治集团的大臣共处朝廷,令其相互纠察、监督和牵制。通过阻止权相或单一官僚集团垄断中枢,皇帝得以维持不同势力之间的最终裁决地位。

田志光认为,这一原则在宋初有效约束了赵普等重臣的权力,保障了帝位传承和中枢政治的正常运行。其制度成本包括官员之间的摩擦和行政效率下降,但开国君主更重视防止权臣失控,因此愿意承担相应成本。

王智临将异论相搅称为君主的“驭臣宝训”,认为它虽能强化皇权,却使士大夫难以形成稳定的政策共识,并使宋代政治制度的运行呈现持续党争的特点。按照这一解释,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都受到异议、流言和台谏攻击的严重干扰。

政治协商说
高涵以及胡百精、高涵等研究者认为,帝王权术说难以涵盖宋代政治实践的全部内容。不同意见的公开表达和反复讨论可以扩大决策者的信息来源,使政策利弊和执行困难较早暴露,并通过“熟议”形成阶段性或多层次的共识。

在这一解释中,异论相搅是通向“共定国是”的协商手段,“道理最大”则是判断不同意见的规范标准。宋代政治容许各方从不同立场提出意见,再经过论辩、调查和复议逐渐形成可以接受的方案。

北宋黄河回河之议被高涵用作政治协商的事例。朝廷曾在立即回河、暂缓工程、继续调查和交由专业官员复议等主张之间反复讨论。争论虽然没有立即形成全体一致的结论,却产生了暂缓决断、补充勘察和缩小分歧等阶段性共识。

政治协商说也承认这种安排具有历史限制。参与者主要是具有官僚身份和文化资格的士大夫,普通民众的意见往往需要经过官员转述;何种主张符合“公论”或“道理”也缺乏客观而稳定的判定机制。最终决定仍由皇帝作出,协商范围和结果高度依赖君主态度、官员德性和具体政治环境。

神宗朝的适用问题
宋神宗是否真正实行异论相搅,是相关研究中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神宗虽支持王安石变法,仍长期保留部分反变法官员,以防王安石及变法派垄断朝政;神宗对新旧两派的并用延续了祖宗之法,也为元祐时期反变法官员重新执政保存了政治基础。

钱申认为,神宗和王安石明确否定以绝对制衡为目标的异论相搅。神宗朝的主要政治方向是确立变法国是、清除妨碍新法的异议力量。少数反变法元老仍在朝中任职,主要用于提供政治经验、道德参验和危机时的支持,难以形成同变法派对等的权力制衡。

张金铣、韩新芝将神宗的政治行为解释为随新法成效和政治风险而变化。变法初期,神宗容许两派话语竞争,以分散新法失败可能带来的责任;新法取得部分成效后,他逐步限制两派的独立解释,将变法重新定义为皇帝主导的国是。

陵安迪认为,神宗保留异论者还源于对其治理能力的依赖。神宗既需要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等士大夫的行政经验和政治声望,又希望通过任用、赏罚和司法压力使其服从新法。这种做法反映出君权在士大夫政治结构中的现实限制。

政治影响
对异论相搅实际效果的评价,主要取决于研究者如何理解意见竞争、行政统一和君主裁决之间的关系。肯定者强调,它能够防止信息和权力集中于少数大臣,增加政策比较和纠错机会,并提升决策的可接受性;批评者则认为,它可能鼓励官员将政策分歧转化为人身攻击和朋党斗争,使朝廷难以长期维持统一的施政方向。

不同政治事例也被用于支持相反的结论。黄河回河之议被解释为通过反复讨论补充信息和暂缓有争议工程的协商过程;灵州弃守之议则被用来说明中枢意见长期分裂可能延误军事决策。熙宁变法期间,反对意见有时促使变法派回应政策缺陷,也可能通过台谏弹劾、流言传播和政治结党妨碍政令执行。

异论相搅的政治后果没有固定模式。其作用受到议论程序、参与者关系、言论责任、君主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行政执行条件,以及争议是否演变为朋党斗争等因素影响。现有研究对其正面或负面作用的不同判断,也反映出异论相搅兼具权力制衡、信息沟通和政治竞争等多重性质。

参见

  • 台谏
  • 国是
  • 庆历新政
  • 王安石变法
  • 新旧党争

注释
引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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