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土地改革

南越土地改革是指由美國提出,並由南越政府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為削弱共產主義組織「越盟」通過向貧農分配土地得到的民意支持,南越政府在越戰期間也推行了自己的土地再分配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共產主義組織「越盟」在第一次印度支那戰爭中與法國殖民者及其支持者(主要是地主階級)之間發生戰爭。當時越南農田有很大一部分被地主掌握,絕大多數農村人口僅擁有少量土地,或者是純粹的佃農。越盟所推行的土地改革計畫在初期取得成功,為越盟在佔越南總人口80%的農民中贏得群眾基礎。

在越南分裂之前,皇帝保大在1953年針對越盟的土地改革和減租政策頒布了一項法令,規定地租不得超過農作物產量的15%。

1954年,美國建議吳廷琰領導的南越新政府進行包括土地改革在內的「必要改革」。吳廷琰於1955年1月8日頒布了第2號法令,規定土地租金上限為農作物產量的25%。 1956年10月,吳廷琰頒布了第57號法令,禁止個人擁有超過100公頃的稻田,並規定了將從富裕地主手中徵收的超額土地轉讓給無地或貧困農民的條件與條款。美國負責向地主付款,並分6年自購地農民收回費用。美國認為土地改革對爭取獲得民眾對南越政府的支持非常重要,並威脅南越政權若不進行土地改革就削減援助。在該計劃實施期間(1958年至1961年),南越政府徵收了耕地,並分配了耕地。重新分配的土地僅佔南越750萬英畝耕地總面積的不到一成。

吳廷琰政府的土地改革計畫在農村地區並不受歡迎。越盟此前已進行過土改。與越盟在其控制區內的土改相比,南越政權的土改對大多數農民來說並不誘惑,且充斥腐敗。民眾對越共的支持也很大程度上源自於對吳廷琰在農村推翻越盟土地改革的不滿。寫道「村莊內部的分裂重現了抗法時期的格局:75%的人支持民族解放陣線(NLF),20%的人試圖中立,僅有5%的人支持西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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