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8月31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法律。该法后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并于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首次全面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协议仲裁、一裁终局等核心制度。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首次修正,统一清理了该法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仲裁法》作出第二次修正,调整了仲裁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2021年7月,司法部公布《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由原法八章八十条扩展为八章九十六条。
主要内容
《仲裁法》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该法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仲裁协议作为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在仲裁协议方面,该法确立了仲裁协议的独立原则,即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无效,不影响已达成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三个阶段。仲裁庭可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当事人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参与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还规定了仲裁庭在组庭后应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该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以此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认依据。该法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内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选择由仲裁庭按照约定规则进行仲裁,而非必须通过常设仲裁机构。
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计,截至2025年8月,中国内地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已超过270家。2021年至2025年间,中国仲裁机构共办理涉外仲裁案件约1.6万件,涉案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人民币。
2025年修订后的《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全面修订首次将“仲裁地”概念与“临时仲裁制度”引入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并明确了在线仲裁活动的法律效力。
参见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flk.npc.gov.cn/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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