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9月5日经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选拔、培训、考核、待遇及退出现役等事项的基本法律。该法先后于1994年5月12日,2000年12月28日历经两次修正,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后更名为《现役军官法》。
2021年中央军委施行《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后,在军官制度改革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在实际的军事行政管理中已不再直接适用。但在名义上仍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宣布废止或修订。
立法沿革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78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进一步强化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完成了第二次修正,并将条例名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修正后的法律增加了军官交流与回避制度的规定,对军官的任职年限、考核程序、待遇构成以及退役安置方式作出了系统性调整。
2021年01月01日,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印发《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在军事行政管理实践中不再直接适用。但在名义上仍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宣布废止或修订。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指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五类。在法律地位上,军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现役军官法》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制度,规定军官主要来源于:军队院校毕业的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以及从军队以外招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在福利待遇与保障方面,《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薪酬构成包括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津贴与补贴,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制定。同时,军官依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住房则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此外,为保障军官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凡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在免职待分配期间的军官,其工资均予以照发。
《现役军官法》对军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及子女教育作出了系统的优待与保障规定。凡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均可办理随军手续;若随军家属原为农村户口,则依法转为城镇户口。在部队移防或军官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享有随调的权利。此外,随军家属、随调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与调动安置,均统一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条件、程序和安置方式作出了全面规定,并依职务性质和层级设定了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在指挥管理类军官方面,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最低服役年限分别为:排级职务八年;连级职务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营级职务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团级职务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而在专业技术军官方面,其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则依职称深浅划分,担任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服役年限分别为十二年、十六年与二十年。
在退役机制的执行上,《现役军官法》坚持控底限、设上限的原则。军官凡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应当依法退出现役;而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然而,法律也规定了允许提前退出现役的特殊例外情形,具体包括:因伤病残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考核确定不称职且不宜作其他安排、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役、调离军队至非军事部门工作,以及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现役等。
在退役后的安置保障上,《现役军官法》规定了多元化的安置渠道,主要包括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的转业安置、由政府协助就业并单独发放退役金的自主就业安置,以及复员或退休安置。具体安置方式依军官的职务与职称层级进行划分: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军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作退休安置,部分根据需要也可作转业或其他形式安置;而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役后则主要作转业或其他形式安置。有关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具体安置管理办法,统一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官军衔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iolaw.cssn.cn/fl/xzf/202108/t20210818_5354071.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文(中国法学网)]
- [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5279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修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4/18/c_1127343453.htm 《改革强军:制胜未来的关键一招》(新华网)]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