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9月5日经由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用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现行版本为2024年2月27日经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密工作长期以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依据,但相关制度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改革开放后,政务公开、档案利用与公民知情权等问题日益突出,制定专门法律的必要性逐步显现。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规范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专门法律,确立了国家秘密的法律概念,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对定密、保密和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作出规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法律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版本新增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基本导向,并完善了定密制度。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6日与此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以以国务院令第786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以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了国家秘密是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负有保密义务。
该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规定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并确立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律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应当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明确国家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并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与公务员培训体系。
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该法列举了涉及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事项作为国家秘密的范围,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分别对应泄露后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严重或一般损害的情形。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法律对定密责任人和定密权限作出制度安排,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分级确定相应定密权限。2024年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定密授权机制和派生定密规则。
在保密期限方面,法律规定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并要求机关、单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每年进行审核,及时变更或解密。法律同时规定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对国家秘密载体(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作出国家秘密标志要求。
在保密制度层面,法律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要求保密设施、设备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法律新增数据保密管理条款,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法律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律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在岗期间的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的脱密期管理等全周期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涉密人员出境须经批准,并对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涉密人员给予相应待遇或补偿。法律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发现、停止传输、报告等配合义务。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该法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查阅材料、询问人员、登记保存设施设备等权力,并可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该法列举了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违规接入互联网,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等违法情形,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并可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
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结合保密宣传教育月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条例规定,国家保密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包括广泛组织学习宣传、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等。
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生效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细化定密责任人范围、派生定密情形、网络信息与数据保密管理、以及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等具体制度的同时,通过保密宣传教育等活动在机关、单位及公众范围内开展普法工作。
参见
- 国家秘密
- 国家保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flk.npc.gov.cn/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 [https://www.baomi.org.cn/ 中国保密在线] — 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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