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8年7月1日经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施行,用于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制度的基本法律。后于1994年5月1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立法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度。同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4等14级。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军衔制,此后军队进入无衔时期。

1980年3月,时任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恢复军衔制。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并于当日公布施行。新条例规定的军官军衔设3等11级,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此次修订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调整为3等10级,上将成为最高军衔。

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授权中央军委在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月,国防部宣布正式推行新一轮军官制度改革,建立军衔主导制,由原先的基于职务等级调整彻底转变为基于军衔等级。该改革通过中央军委印发的《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尽管此次改革未在立法形式上直接修改或废除本条例,但新规实行的一职一衔等体制已在军队实际运行中实质性替代了本条例的核心内容。

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依据,对军官军衔的等级设置、编制、授予、晋级、降级、取消、剥夺及标志佩带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制度。军官违犯军纪的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学术界对剥夺军衔制度在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争议。

参见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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