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1月22日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该法先后经2000年、2013年、2016年、2017年、2021年五次修正,现行有效版本为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案。

立法沿革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长期缺乏基本法律依据、主要依靠行政法规运作的局面。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关法作出全面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海关法制定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确立了新的缉私体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增设了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稽查制度、商品归类和行政裁定制度、税收保全措施等规定,并对完税价格制度进行了完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与2016年11月7日和次年11月4日对该法进行两次修修正,涉及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和加工贸易备案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报关企业管理方式由许可改为备案,取消海关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并相应调整了违法处罚方式。

截至2026年,国务院已将海关法全面修订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海关总署于2023年1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该法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总署则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

海关根据货物成交价格(或无法确定时依法估定)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可采取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扣缴或依法变卖等强制措施。该法还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对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迹象的纳税义务人,海关可责令提供担保或采取暂停支付存款、扣留货物等保全措施;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需提供担保后方可放行。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海关总署
  • 保税区
  • 走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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