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8年5月24日经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法律文件。
该暂行办法确立了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退休年龄、退休费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该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立法沿革
1978年,为解决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促进新老交替,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2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该办法。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正式颁布了干部离职休养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该办法与同时颁布的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共同构成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退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离退局在2022年回顾干部离休制度发展历程时指出,该暂行办法将离职休养的老干部范围扩大,标志着干部离休制度进入成型期。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细化了离休制度,明确了离休干部的范围、待遇和管理等。该规定扩大了离休干部范围,并对安置办法、待遇标准和经费来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离休制度的初步建立。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正式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立了按年龄退休的制度化安排。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比例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进行确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办法还对干部退职作出规定。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享有特殊的离休制度。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正式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促进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
参见
- 退休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509/t20250929_4214107.html 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https://www.samr.gov.cn:8085/fgs/sjdt/art/2025/art_209e6e00fd384d6d86adb0717afba825.html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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