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29日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批准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立法沿革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队伍面临严重老化问题。大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迫害的干部平反后重返工作岗位,但年龄已普遍偏高,而年轻干部因缺少职位难以晋升。为解决干部新老交替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着手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制度。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其中首次提及对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以及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这是离休制度的雏形。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除决定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外,还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该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日,国务院以国发〔1980〕253号文公布该规定,自1980年10月7日起施行。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决策。该决定正式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对离休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
1982年12月1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对离休条件、待遇标准、安置管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本身仅有一项内容: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决议的性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予以批准,使其获得法律效力。
参见
- 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
- 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
- 中共八大元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s://www.waizi.org.cn/law/6835.html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全文]
- [http://swlgbj.liuzhou.gov.cn/zcwj1/201901/t20190131_1243522.html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全文]
- [https://www.shui5.cn/article/0b/82599.html 《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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